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我市对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了审核确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必须依照法定权限,严格按照《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制发。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本单位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合法性审核机构应认真负责本单位制定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驻阳江市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附件:阳江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附件
阳江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
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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