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关于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的规定,对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三、市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的职责分工:市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由文件的原起草单位负责,原由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文件的原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牵头相关部门进行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由文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负责。原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步骤
1. 清理自查。各部门要按照清理职责和清理标准,对本部门起草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筛查,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要作出决定立即取消,对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今年底全部取消;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取消建议。清理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市直各单位必须在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于该日期前将本单位制定(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按照附件的格式制定清理工作情况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填写到附件1;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填写到附件2,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附该规范性文件文本(或复印件)及电子文本送市法制局。清理工作情况表及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发送至市法制局的电子邮箱,若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可扫描原件发送至市法制局的电子邮箱。(市法制局联系电话:2229862,电子邮箱:fk3328027@163.com)
另,如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认为应该取消的,请按照附件3填报有关表格的同时,一并填报附件4。
2. 审核汇总。市法制局对各部门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会同市编办进行统一审核。
3. 上报结果。市法制局将市、县(市、区)清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于2018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法制办。
4. 向社会公布。市直各部门对本部门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将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通过阳江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在2018年11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按本方案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要求形成书面报告并填报附表报市政府,有关材料径送市法制局。
五、清理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8〕47号、粤府办〔2018〕29号及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跟进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主动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更新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加快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附件:1. 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 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3.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汇总表(地方)
4. 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设定的在我省实施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保留
类)
(附件可登录公共邮箱下载:yjzmsxql@163.com,密码: 6543210)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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