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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3〕373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3-11-29 17:17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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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26  

      

  阳江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IV车用柴油工作方案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31130日起实现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20131231日起实现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国IV车用柴油,以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切实提高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推广时间及范围

  2013121日起全部销售粤IV车用汽油;201411日起全部销售国IV车用柴油。在20131130日前全市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全部完成粤IV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油品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IV)”字样;20131231日前全市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全部完成国I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油品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IV)”字样。

  三、保障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是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系统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合力推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高度重视,强化合作

  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工作,关系到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成绩,关系到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问题,也关系到全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工作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落实资源,保障供应

  市商务局继续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两大石油公司等油品经营企业的协调,制定和完善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供应方案,确保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稳定供应。有关油品供应企业要加强与上级公司或练油厂的沟通,确保资源及时生产,协调交通、海关等部门协助油品运输,保证货运畅通,合理优化库容摆布,确保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有序供应。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中石化、中石油等油品经营单位。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1. 加大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经营和质量监管渠道。工商部门要加强油品经营行为和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对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经营单位实施监管;加大对成品油商品质量监测检查力度;质监部门要加大计量执法力度,加强对税控燃油加油机的监督检查。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推广期,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加油站、油库、码头等单位的机动巡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度,以保证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推广成效。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

  2. 加强对企业经营证照的检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借推广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工作之机,加大对证照不全,无证无照经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成品油的市场经营秩序。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

  3. 加强对油品使用单位的监管。对城市公交、道路客货运企业和港口码头的营运车辆是否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情况实施检查,对使用不符合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营运车辆及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四)落实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价格政策

  按照推广的进度,制订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布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价格政策,并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加强市场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加强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税收和发票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记账凭证和来往账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协办单位:市地税局。

  (五)加大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工作的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渠道向各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意义,推广阶段的时间、范围,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油品质量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内容,使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加深对推广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并通过落实奖励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诉举报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违法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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