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履行规定的职责,全面推进“阳光工程”,根据《阳江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阳府〔2004〕93号)精神,现就做好行政许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应在2006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向社会公示。县(市、区)的公示时间由县(市、区)自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内容公示前应经本级政府法制局审定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自行修改经市法制局审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内容,确需修改的,应先经市法制局审定同意。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公示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内容。有条件的,也应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三)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数量;
(五)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
(八)行政许可申受理、审查方式和决定程序;
(九)行政许可期限;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适用范围;
(十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二)定期检验(包括年审)。
四、市政府将于2006年3、4月间组织监察、法制等部门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公示工作和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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