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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阳府办函〔2014〕349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4-09-30 09:44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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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确保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阳江市2014年若干重要改革任务要点》、《阳江市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分工方案》、《阳江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做好我市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清理的重点范围是:1. 2012824日以前制定的无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2009年以前制定的实施已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2. 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改革任务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3. 不符合简政放权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上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4. 不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其中以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市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的职责分工:市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文件的原起草单位负责,原由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文件的原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牵头进行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文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文单位)负责。

  (二)清理的要求

  1. 各清理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做好本单位负责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高效优质完成清理任务。

  2. 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①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矛盾或者相抵触的;

  ②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③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④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⑤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⑥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②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③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的;

  ④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⑤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⑥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①有效期届满或适用期已过的;

  ②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③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如果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应当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3. 清理工作情况表的填写要求。

  1)请各清理单位按照附件的格式制作表格填报清理工作情况表(附表下载地址:http://www.yangjiang.gov.cn“公告公示”栏),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填写到《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填写到《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其中附表中第(一)项是对第(二)、(三)、(四)、(五)项情况的汇总统计。

  2)序号按文件发布时间先后的顺序排列,发布在前的序号在前。

  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填写除拟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之外的需要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需要继续保留的2012824日前制定的无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或者2012824日之后制定的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目录中“新有效期”栏载明重新规定的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改革任务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简政放权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上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在“是否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改革任务不相适应”、“是否不符合简政放权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上级规定”、“是否不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栏填“是”,非该三类规范性文件无须填该三栏。

  5)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理由要结合具体清理标准的各种情形详细说明后填写,提出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和依据,修改建议要尽量具体。比如因“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应当予以修改的,要写明什么内容与哪部上位法的哪些具体条文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同时写明修改建议的具体内容。

  4. 各清理单位要认真梳理本单位负责清理的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对照相关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清理标准应当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要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对需要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保留,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原来无规定有效期的或有效期届满的,必须重新明确有效期。

  (三)清理结果的报送:各清理单位必须在20141024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于该日期前将本部门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情况,包括继续保留的、拟修改、废止及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按清理工作情况表的内容分别填写,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附该规范性文件文本(或复印件)及电子文本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登记汇总。清理工作情况表及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发送至市法制局的电子邮箱,若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可扫描原件发送至市法制局的电子邮箱。(市法制局联系电话:3328027,联系人:雷燕莹,电子邮箱:fk3328027@163.com

  (四)清理结果的公布:对继续保留的、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按程序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法制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公布,凡未列入公布的继续保留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除授益性规定外,均作失效处理,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县级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20141027日前将清理结果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要求报市政府,有关材料径送市法制局。

  

  附件:1.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2.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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