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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阳江港口章程》的公告
来源: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4-02-08 17:0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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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交港〔2024〕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告知阳江港的概况、组织、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布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措施,我局组织制定了《阳江港口章程》,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4〕4号”,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8日              


 

阳江港口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港口概况

         第一条 港口地理位置

         第二条 港口自然条件

         第三条 港口管辖区域

         第四条 港口航道

         第五条 港口锚地

         第六条 港口码头设施及机械设备

         第七条 港口集疏运保障

  第二章 港口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

         第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相关口岸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其他与港口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港口规划

         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

         第十五条 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的基本义务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港口货物装卸

         第二十条 拖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港口理货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公平竞争

  第五章 港区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港内航行规则

         第二十五条 船舶停泊及作业

         第二十六条 船舶进出口岸查验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运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

         第二十八条 船舶引航

  第六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

         第三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港口生产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港口作业

         第三十三条 港口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

         第三十六条 疏浚航道、港池淤积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作业禁止行为

  第七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第三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船舶污染事故、危险货物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水上治安及犯罪案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

  第八章 港口服务

         第四十五条 港口拖轮服务

         第四十六条 港口理货服务

         第四十七条 船舶供应服务

         第四十八条 船舶代理服务

         第四十九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第五十条 船舶垃圾、油污水处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 海上救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章程解释

         第五十三条 发布与备案

         第五十四条 实施日期

  附件一 阳江港水、陆域港界坐标

  附件二 锚地位置、功能及相关参数

  附件三 主要码头与泊位的名称、功能、能力及其配套设施

  附件四 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一览表

  附件五 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一章 港口概况

  第一条 港口地理位置

  阳江港位于广东省西南沿海,紧邻珠三角,毗邻港澳,与江门、云浮、茂名市接壤。其地理坐标为21°28′45〞N~22°41′02〞N,111°16′35〞E~112°21′51〞E。

  第二条 港口自然条件

  本港地处北回归线之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年平均降雨量一般在1722毫米左右,雨水分布不均匀,夏秋季多台风雨,年平均气温22.7℃。冬季盛行东北季风,春末和夏季盛行西南和东南季风。

  本港水域受不规则半日混合型潮汐影响,水流动力表现为不规则往复流,平均潮差小于1.6米。

  第三条 港口管辖区域

  (一)港口水域

  港口管辖水域为阳江市的港口水域。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等功能,并与码头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活动相互紧密关联的水域,包括码头前沿水域、锚地、回旋水域和航道。阳江市港口水域包括海陵湾水域、阳东水域、阳西水域。各港区水域港界范围见附件一。

  (二)港口陆域

  本港规划分为海陵湾港区和青湾仔港区,其中海陵湾港区包括吉树作业区、丰头作业区及闸坡作业点。各港区陆域港界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港口航道

  海陵湾水域进港主航道设计通航能力为5万吨级,从湾口引航检疫锚地起至5万吨级通用码头(8#泊位)港池与航道的交点,全长约18.7km,底宽为150~180m,航道底标高为-12.0m,可乘潮通航5万吨级散货船舶。目前,阳江港进港航道改造工程正在实施,在现有5万吨级航道基础上进行浚深和拓宽,按照10万吨级散货船趁潮满载单向通航标准建设,航道通航宽度为215~265m,航道底标高为-15~-15.7m。

  阳西水域进港航道已按7万吨级(含定制8.2万吨SDARI船型)建成,航道长度2.55Km,有效宽度170m,航道水深15.16m(按海图基准)。

  阳东水域已基本停用,目前正在开展前期规划中,具体以规划完成后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港口锚地

  阳江港锚地分港外锚地和港内锚地,港外锚地包括引航检疫锚地和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锚地等9处锚地;港内锚地分为1~3号锚地,供船舶待装、待卸及避风用,可防10级以下大风,锚抓力良好;1~2掉头区,必要时可供船舶防台避风用。锚地位置、功能及相关参数见附件二。

  第六条 港口码头设施及机械设备

  阳江港码头主要分布在海陵湾、阳东及阳西沿海水域。其中位于阳江市西南25公里的海陵湾水域现阶段码头较为集中,码头功能规划以煤炭、粮食、石油及其制品、集装箱运输、散杂货及邮轮及港澳客运为主;阳东水域目前仅建成阳江核电站重件码头,规划以大宗散杂货运输为主;阳西水域目前已建成阳西燃煤电厂一期工程配套码头和阳西重件码头,规划以大宗煤炭运输、船舶制造及配套、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钢铁制造业等重化工业为主。

  截至2022年底,阳江港已投入生产的泊位共19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4个。主要码头与泊位的名称、功能、能力及其配套设施等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 港口集疏运保障

  本港集疏运方式主要有水运、公路、铁路等。

  (一)水路东距香港143海里,距澳门129海里;西距湛江110海里,距海口160海里。

  (二)陆路至广州256公里,距湛江230公里,疏港一级公路与325国道、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开阳高速公路、广湛高速公路、云阳高速公路连接。

  (三)疏港铁路途经江城区、阳东区、阳春市,在阳春站与三茂铁路接轨。

第二章 港口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

  第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是阳江市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与港口相关的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港口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港口行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及实施港口规划和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规划港区内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及岸线;规划港区内港口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港口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全市港口行政许可工作;港口经营监督管理;全市港口调度及引航的监督管理;港口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港口统计及港口规费的征缴等。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涉及港口业务的有港航管理科和执法四科(港航执法支队)两个内设科室,其中港航管理科具体负责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代理,外轮理货、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执法四科(港航执法支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港口行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

  第九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阳江海事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分支机构,隶属于广东海事局。行使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以及船舶进出开放口岸管理等职能,主要包括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船舶的登记和管理、所登记船舶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船舶安全监督、船舶进出港管理和船舶安全检查、通航保障、船载危险品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船舶的进出港报告、船员及引航员考试发证及管理、辖区船舶“两防一救”(防台、防污、海上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等。

  阳江海事局下设3个海事处:港口海事处、江城海事处、阳西海事处。

  第十条 相关口岸监督管理机关

  (一)阳江市商务局

  阳江市商务局(加挂市口岸局牌子)是阳江市人民政府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其与港口相关的职责有:拟订港口口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港口口岸建设发展规划;负责港口口岸的开设、关闭、调整及综合管理;参与港口口岸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申请港口口岸建设和维护资金并监督使用;负责口岸各单位的协调工作,推动“大通关”建设。

  (二)阳江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阳江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三)阳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阳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所辖一个国家一类口岸阳江港、三个二类口岸(阳东区东平港、阳西县溪头港和海陵区闸坡港)、港澳流动渔船停泊点(阳江市海陵区闸坡渔港、阳江市阳东区东平渔港)和台湾渔船停泊点(阳江市海陵区闸坡港),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其他与港口相关的管理部门

  (一)阳江市港航事务中心(阳江港引航站)

  阳江市港航事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辖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包括航道、锚地、防波堤、港区道路、港口支持保障设施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事务性工作;负责对进出阳江港航道水域船舶的进出顺序、引航、港口锚地的使用实施统一调度和安排;负责港航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负责为进出阳江港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负责拟定引航的相关管理制度、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用于维护和管理进出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货物港务费的收费工作。

  阳江市港航事务中心机构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引航站、港口、安全和港口调度中心。

  (二)阳江航道事务中心

  阳江航道事务中心隶属于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根据省航道事务中心的授权和分级管理原则,在辖区航道范围内,依照国家和省的航道管理法规和规定,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沿海、内河航标的养护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承担航道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参与编制航道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航道测绘工作,发布航道通告,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为航道行政审批及管理监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会同有关单位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三)广州航标处阳江航标站

  阳江航标站是广州航标处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内沿海航标的管理、公用航标的维护和其他专用航标的行业管理工作,受理航标设置、撤除或变更的行政许可审批。

  (四)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阳江海上救助站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阳江海上救助站主要负责阳江附近海域海上人命救助、环境救助、海上消防,承担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科研、救灾等抢险救助救援任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任务。同时执行救助基地三大功能:50海里范围内(港口、浅滩)的近海人命救助;陆域500公里范围内(江河、水库、湖泊)的水上抢险救助;救助直升机、大型救助值班船舶的支持保障。

第三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港口规划

  阳江港总体规划由阳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编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征求交通运输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

  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统称港口建设。

  (一)港口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阳江港总体规划,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二)项目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或通过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办理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规定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出具审查咨询报告,作为审批依据,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对于一般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审批,或者直接审批。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委托具有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四)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卫生及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制度,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阳江市交通运输局等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开工前应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经许可后才能施工;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并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航道通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后,才能投入使用;涉航建筑物施工完毕须清理施工残留物,并对施工水域进行硬式扫床,设置专用航标,发布航行通告后,才能投入使用。

  办理开工备案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先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政府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港口工程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后按规定报阳江海事局审批,通过审批后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六)港口建设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阳江海事局和航道部门意见后,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阳江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评估,在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航道、海事部门意见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批结果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

  在辖区内从事包括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以及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等港口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向属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仓储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应当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作业。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等)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

  在阳江港为进出境船舶提供停靠、货物装卸、储存服务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取得相关口岸查验部门的许可。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的基本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安全生产的义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港口作业,确保安全生产,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

  (二)保护环境的义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合法经营的义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四)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的义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五)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关系国计民生紧急运输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及人员的港口作业的义务。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和有关信息,向海事、航道、引航等相关部门提供所属航道、港池、码头泊位的水深等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资料的义务。

  (七)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的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经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相关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三)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

  (四)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第十九条 港口货物装卸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应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作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和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港口经营人。

  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与港口经营人约定货物保管的特殊方式和条件。

  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作业合同的约定相符。笨重、长大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作业委托人未按照本条规定交付货物、进行声明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拖轮经营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并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港口理货

  在阳江港从事港口理货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进出或通过本港水域时,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向阳江海事局报告下列事项:上/下一港、拟靠泊港口及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拟进出港时间、进出港船舶首/尾吃水;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五章 港区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港内航行规则

  船舶在本港内航行,除应严格遵守《72年国际避碰规则》,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在主航道和港口水域内航行应遵守下列航速限制:

  1.在主航道上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3节;

  2.在港内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

  3.水翼艇、气垫船、双体船等高速船由于操作特性,其航行速度需高于限速时,须征得海事部门许可;

  4.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部门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但要尽量防止浪损。

  (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本港或移泊:

  1.视程小于1000米;

  2.风力大于等于9级;

  3.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三)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在保证本船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慢速通过,并保持安全横距:

  1.有船舶正在调头、靠离码头或进出船坞的;

  2.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3.船舶密集停泊区;

  4.船舶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

  5.摆渡口;

  6.航道狭窄区段;

  7.海事部门要求的其他水域。

  (四)船舶在港内航行或移泊时,船上所有救生艇、吊杆和其他船舶属具不可以伸出船舷外。

  (五)抛锚

  进港或出港的船舶应该备锚航行。禁止在有禁锚标志、有电缆、水底管线或海底装置的标志或标志线50米距离内的地方抛锚或拖锚航行。

  1.等待进港或因故在港外水域停留的船舶,可在指定的港外临时锚地抛锚,抛锚船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船舶如非处于紧急状态,禁止在港池和航道上抛锚(港池设有锚地的除外)。船舶如果被迫在航道上抛锚,应尽可能避免抛在导标的连线上。并且应立即将抛锚的位置及理由向海事部门报告。当紧急状态结束后,船舶应立即离开航道;

  3.经海事部门允许在航道从事打捞、水道测量、维护助航标志的船舶可以在航道上抛锚。该类船舶应向海事部门报告船位及工作进度,并在工作结束后立即离开;

  4.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除非有安全方面的理由,否则必须在锚地边界内锚泊。

  (六)拖航

  1.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2.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海事部门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3.禁止拖轮在被拖船安全系泊前离开被拖船;

  4.禁止在航行水域同时拖、推船舶。

  (七)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港内的艇筏不应妨碍危险品船的航行,当经过危险品船时应减速并使用安全航速以让危险品船安全通过。

  (八)其它

  1.当船舶同意被超越时,被追越船应减速并维持舵效,追越船船速不应超过该段水域的最高限速;

  2.当船舶航经停靠在码头或防波堤旁的船舶时,应当减速至舵效速度,避免产生浪损;

  3.船舶在阳江港内航行要加强甚高频值守,航行期间值守VHF16频道。

  第二十五条 船舶停泊及作业

  船舶在本港停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

  (三)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停泊宽度和长度靠泊码头,并应按照指定的泊位和顺序进行停泊;

  (四)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夜间碰撞;

  (五)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应向码头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经营单位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六)船舶在停泊期间,应按规定留足值班船员;500总吨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七)船舶装载货物后需在港口进行熏舱作业的,船方应当在作业 48 小时前向阳江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作业单位名称、船舶名称、联系人、联系方法和熏蒸药品名称、性质与用量以及预定作业时间、地点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作业;

  (八)船舶在停泊期间,进行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试航、试车,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烧焊或明火作业,船舶悬挂彩灯,船舶校正磁罗经或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向阳江海事局报备;

  (九)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船舶进出口岸查验

  国际航行的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向有关口岸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运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本港,或者在本港过境停留,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提前24小时向阳江海事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船舶引航

  (一)引航机构及其责任与义务

  阳江港引航站(阳江市港航事务中心)隶属于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其职责和义务:对进出阳江港航道水域船舶实施统一调度和安排;为进出阳江港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等。

  (二)引航待泊锚地及引航区域

  1.引航待泊锚地范围参照附件二《阳江港锚地现状表》。

  2.阳江港各锚地至本区域装卸作业点之间的范围为引航区域。

  (三)引航申请及回复

  1.下列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或靠泊、离泊、移泊应当向阳江港引航站申请引航:

  (1)进出阳江港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

  (2)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3)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4)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5)法律法规规定应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6)当由于航道、障碍物、水深、急流等特殊困难对港口和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阳江海事局或阳江市交通运输局临时要求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

  2.上款规定以外的船舶,船方认为需要时,可以申请引航。

  3.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靠、离泊的前一天16:30时之前(移泊引航申请应提前6小时)向引航站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4.引航回复。

  引航站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并通知申请人。

  (四)引航员登离船

  1.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2.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五)引航通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站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六)特殊气象条件下的引航

  在特殊气象条件引航,引航站应制订引航方案,报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和阳江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七)下列情况引航员可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站、阳江海事局报告:

  1.恶劣的气象、海况;

  2.被引船舶不适航;

  3.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4.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5.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6.其他不适宜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应在报告引航站和阳江海事局后作出上述决定,同时应明确告知被引船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六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

  本港服务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本港已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名单见附件四。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按照相关程序,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未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以及未能通过《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或《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作废的港口设施,不允许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停靠。

  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设施,要按照保安规则要求,将保安功能和保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并提前进行保安评估,制订保安计划,组织保安演习,检查和落实各项保安措施。

  港口设施经营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征收和使用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三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应报阳江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应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第三十一条 港口生产安全管理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生产安全管理组织,制订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依法定期开展专项安全评价。

  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港口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报告,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阳江海事局。

  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对于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第三十三条 港口环境保护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船舶本港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一)任何船舶不得向本港水域排放洗舱水、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货物残余或残渣、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船方应当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并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垃圾含危险物品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船方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提供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正确处理方法等资料。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应由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消毒处理。

  (三)在本港水域内进行船舶洗舱(包括原油洗舱)、清舱、驱气、使用焚烧炉、舷外烤铲及油漆作业、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以及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和打捞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提交船舶名称和货物名称、性质以及预定作业时间等资料,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从事本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自疫区的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消毒处理,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四)船舶、码头或者设施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由船长签字确认,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三十六条 疏浚航道、港池淤积处理

  疏浚航道、港池的淤泥外抛时必须抛弃到规定的抛泥区。

  第三十七条 船舶作业禁止行为

  (一)禁止危害港口基础设施、航标等行为;禁止向本港航道、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船舶在本港水域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二)禁止在本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活动;除避风、救助等原因,禁止渔船在本港水域内停靠、锚泊。

  (四)禁止在本港水域内游泳、垂钓;体育运动船、娱乐船、游艇等船舶、设施,未经阳江海事局批准不得进入本港水域。

第七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港口经营人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港口经营人应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家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经营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

  第三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港口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港口经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相应流程实施应急处置。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110”联动(“122”、“119”)接报中心及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于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需及时补报,并保留事故相关证据。

  港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条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事故的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处理情况、请求救援项目等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港口经营人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扑救、清除,防止危险源进一步扩散、恶化,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积极疏散周边居民和财产,减少伤亡和损失。

  第四十一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应当制定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并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船舶、设施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请求援助项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向阳江海事局进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阳江海事局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阳江海事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船舶污染事故、危险货物事故处理

  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时,船方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向阳江海事局报告。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泄漏或溢漏等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毁、水域污染,船方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事故损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并按规定向阳江海事局报告。

  阳江海事局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或危险货物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危害及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及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附近船舶、有关单位有义务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服从阳江海事局的指挥。

  第四十三条 水上治安及犯罪案件处理

  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港区派出所负责本港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发生在港湾、港池、锚地等港口公安局所辖范围的水上治安案件、船舶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港区派出所依法处理。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港区派出所联系电话:0662-3828283。

  第四十四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港口救灾防病、紧急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八章 港口服务

  第四十五条 港口拖轮服务

  本港拖轮服务企业可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护航和浮筒解系缆等方面的服务。

  船舶可以直接或通过代理商委托拖轮服务企业提供拖轮服务。

  申请引航的船舶,由阳江港引航站制定引航拖轮使用协作配合方案,协调拖轮服务。

  第四十六条 港口理货服务

  本港理货企业可为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港口经营人或收、发货人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提供公正、公平的清点数量、检查货物表面状况、对货物进行监装、监卸、水尺记重、货物的计量、丈量和货损、箱损的检定等方面的服务,并对理货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可以24小时为进出本港的国内外船舶供应燃油、润滑油、淡水、食品、烟酒饮料、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和国外免税商品,并代办海员个人需要的各类商品。

  第四十八条 船舶代理服务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可接受国内外承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或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承揽货物运输、中转、船舶补给等相关业务。

  第四十九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本辖区港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国内外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代办订舱、货物装卸、提取交付、报关报检报验等相关业务。

  第五十条 船舶垃圾、油污水处理服务

  本港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提供船舶垃圾、残油、油泥及含油污水、化学污水、生活污水的接收处理服务。其服务行为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十一条 海上救助

  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水域的搜寻救助工作。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阳江海事局,负责所辖海区的海上搜救日常工作,24小时值班专线电话:12395。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阳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发布与备案

  本章程由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并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阳江港水、陆域港界坐标


  (一)水域港界

  根据《阳江港总体规划》,阳江港各港区水域港界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见下表:

海陵湾港区水域港界控制点坐标

控制点

控制点坐标

X

Y

W1

2391740.482

37577730.75

W2

2375636.346

37578134.95

W3

2375636.346

37587332.92

W4

2385841.204

37585796.00

青湾仔港区水域港界控制点坐标

控制点

控制点坐标

X

Y

W1

2383449.14

37569545.39

W2

2382804.961

37571420.72

W3

2381339.01

37572836.34

W4

2380901.381

37572383.15

W5

2382114.844

37569160.30

  (二)陆域港界

  根据《阳江港总体规划》,阳江港各港区陆域港界坐标见下表:

阳江港陆域港界控制点坐标表

作业区

控制点

控制点坐标

X

Y

一、吉树作业区

JS1

2404370.650

37584349.04

JS2

2404051.650

37585172.40

JS3

2402547.339

37584589.58

JS4

2401184.020

37585505.49

JS5

2401133.366

37585536.60

JS6

2398083.25

37586812.68

JS7

2398081.775

37586806.46

JS8

2397783.230

37586863.52

JS9

2397487.267

37586894.21

JS10

2397344.923

37586483.46

JS11

2397307.932

37586047.17

JS12

2396973.270

37586096.33

JS13

2396973.282

37586568.04

JS14

2396939.011

37586607.89

JS15

2397093.332

37587328.32

JS16

2397334.158

37587276.73

JS17

2397434.879

37587746.64

JS18

2397678.165

37587694.39

JS19

2397822.052

37588365.70

JS20

2397308.434

37588475.72

二、丰头作业区

FT1

2401615.312

37582464.71

FT2

2401126.556

37581963.60

FT3

2400248.312

37582820.18

FT4

2400613.079

37583442.22

FT5

239882.7927

37583789.82

FT6

2399772.746

37583472.12

FT7

2399173.905

37583108.84

FT8

2397632.976

37583158.02

FT9

2396463.384

37582781.62

FT10

2396248.94

37583447.96

FT11

2395894.972

37583334.05

FT12

2396109.416

37582667.71

FT13

2393015.679

37581672.07

FT14

2392801.234

37582338.42

三、闸坡作业点

ZP1

2386216.885

37583804.76

ZP2

2386210.024

37583892.05

ZP3

2386335.424

37584014.34

ZP4

2386491.102

37584042.5

ZP5

2386666.756

37583966.25

ZP6

2387570.213

37584694.53

ZP7

2387592.527

37584703.51

ZP8

2387548.909

37584764.89

ZP9

2387551.611

37584773.65

ZP10

2387568.068

37584848.45

ZP11

2387563.406

37584865.04

ZP12

2387559.682

37584870.16

ZP13

2387552.720

37584878.85

ZP14

2387506.198

37584884.05

ZP15

2387504.738

37584883.78

ZP16

2387501.448

37584882.67

ZP17

2387499.006

37584850.73

ZP18

2387530.367

37584843.28

ZP19

2387520.144

37584797.05

ZP20

2387460.398

37584776.82

ZP21

2387451.372

37584766.71

ZP22

2387445.281

37584767.13

ZP23

2387443.346

37584765.72

ZP24

2387413.448

37584730.43

ZP25

2387402.286

37584717.46

ZP26

2387401.825

37584710.95

ZP27

2387402.495

37584702.96

ZP28

2387424.650

37584695.93

ZP29

2387427.841

37584686.99

ZP30

2387420.035

37584677.83

ZP31

2387411.154

37584672.14

ZP32

2387490.529

37584678.83

ZP33

2387511.163

37584672.77

ZP34

2387534.647

37584673.77

四、青湾仔港区

QW1

2382082.511

37569991.17

QW2

2382082.492

37570297.52

QW3

2382052.538

37569990.53

QW4

2382052.492

37570297.51

  

  附件二 锚地位置、功能及相关参数


  阳江港水域范围内共有锚地有14个,锚地的位置、水深、面积及功能汇总见下表:

阳江港锚地现状表

序号

锚地名称

半径 (m)

水深 (m)

地理位置

N

E

阳江港港外锚地

1

引航检疫锚地

1000

10+ 

21º33´00"

111º47´32"

泥  

2

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锚地

1000

8+

21º33´00"

111º46´00"

3

1号大型船舶候潮锚地

6000

20+ 

21º27´31"

111º44´27"

4

2号大型船舶候潮锚地

6400

20+ 

21º25´00"

111º51´21"

5

大型船舶候泊装卸锚地

6400

20+ 

21º26´00"

112º04´20"

6

1号中型船舶候潮锚地

5000

10+  

21º28´45"

112º33´55"

7

2号中型船舶候潮锚地

5000

6~10+ 

21º41´30"

112º08´30"

8

装运危险货物备用1号锚地

1500

10+ 

21º32´20"

111º44´40"

9

装运危险货物备用2号锚地

1500

10+ 

21º32´26"

111º48´55"

阳江港港内锚地

1

1号锚地(吉树港内)

300

6-7

21º42´23"

111º48´12"

泥沙

2

2号锚地(吉树港内

300

10-13

21º42´39"

111º47´52"

泥沙

3

3号锚地(吉树港内

300

8+

21º42´58"

111º47´35"

泥沙

4

1号掉头区

350

10+

21º41´43"

111º48´48"

泥沙

2号掉头区

350

10+ 

21º42´06"

111º48´33"

泥沙


  附件 主要码头与泊位的名称、功能、能力及其配套设施


港口经营人

码头名称

泊位 类别

泊位长度

泊位数

靠泊能力

前沿水深

通过能力

主要装卸设备

设计

实际

广东阳江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6#、7#泊位

通用

308

2

10000

9.6

8.5

72

门座式起重机8台、桅杆式起重机1台、悬臂式斗轮机2台、轮式装载机15台、洒水车2台、汽车吊1台、10T叉车1台、5T叉车1台、推耙机4台。

8#泊位

通用

297

1

减载靠泊7万吨级船舶

13.85

13.9 

195

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9#泊位

油气

226

1

20000

10

8.5 

120

2套质量流量计,1套刮板流量计,4条复合油管,4条加强型复合软管。

9#-1泊位

油气

100 

1

3000

5.5 

5.4 

阳江良港码头有限公司

10#泊位

粮食

300

1

减载靠泊7万吨级散货船舶

13.6

13.2 

180

门式起重机4台、装载机6台、扫地车2台、散粮进仓设备1套、地磅2台。

广东保丰港务有限公司

 10#-1泊位

通用散货

180

1

10000

9.7

9.3 

50 

门式起重机13台、装载机26台、叉车5台、挖掘机18台、抓料机2台、洗扫车1台、洒水车1台、清扫车1台、吸污车1台、吸尘车1台。

广东保丰港务有限公司

11#、12#泊位

通用散货

510

2

减载靠泊7万吨级船舶

13.6

13.6

381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市海陵试验区油库分公司

闸坡作业点泊位    

油气

100 

1

3000

8

59 

2条输油臂,2条备用输油软管。

阳江市源强码头有限公司

4#泊位

通用

152

1

减载靠泊1.5万吨级船舶

9.7

9.7

120

门式起重机2台、装载机5台、叉车1台、托利多电子均衡器2台,南方衡器2台。

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煤炭码头

煤炭

315

1

70000

14.66

14.66

600

3台1600吨/小时桥式抓斗卸船机,2条3200吨/小时皮带机。

重件码头

重件

143

1

3000

7.8

7.8

30 

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

#J1~#J2泊位 

多用途 

254

2

减载靠泊1万吨级船舶

9

9

134

40T四连杆门座式起重机2台,800T桅杆式起重机1台,60T门式起重机2台,叉车5台,铲车4台,挖掘机3台,洒水车1台,扫地机1台,托利多地磅2台,南方衡器地磅1台。

阳江市阳江港广泰隆码头有限公司

#13、#14泊位

多用途

521

2

50000

13.4

13.4

250

SMQG40t-37m多用途四连杆门座起重机2台、SMQG40t-40m普通四连杆门座起重机2台、集装箱正面吊2台、叉车1台、履带吊车(700T)1台、履带吊车(1600T)1台、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10辆、重型半挂牵引车20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10辆、数字型电子汽车衡4台

阳江市富恒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J3、#J4泊位

多用途

210.33

2

3000

6.8

8.0

110

40吨门座式起重机3台、40吨轨道式龙门吊2台、6吨装载机8台、正面吊1台、堆高机1台、25吨叉车1台、16吨叉车1台、5吨叉车1台、清扫车1台、洒水车1台、100吨地磅2台、30米高杆灯3盏。


  附件 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一览表


序号

经营人

港口设施名称

证书编号

1

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阳江港阳西港区广东华厦阳西电厂配套码头(煤码头)码头泊位

Z09100501-2021-0059

2

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阳江港吉树港区9#泊位(10000吨级)、9#-1泊位(1000吨级)

Z09100201-2020-0051

3

广东保丰港务有限公司

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保丰码头11#、12#泊位

Z09100903-2019-0314

4

阳江良港码头有限公司

阳江港海陵湾港区良港码头10#泊位

Z09100902-2019-0271

5

广东阳江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阳江港吉树港区通用码头6#、7#、8#泊位

Z09100901-2018-0203

6

阳江市源强码头有限公司

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4#泊位

Z09100501-2022-0128

  附件 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

  

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表

部门名称

地  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37号

529500

0662-3130133 

0662-3130130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

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37号

529500

0662-3185129

0662-3362203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港航执法支队

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37号

529500

0662-3362011

0662-3362203

阳江市港航事务中心(引航站)

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37号

529500

0662-3362011

0662-3362203

阳江海事局

阳江市江城区金碧路58号

529500

0662-3300031

0662-3300032

港口海事处

阳江市平冈镇吉树村阳江港

529533

0662-8189891

0662-8189885

江城海事处

阳江市江城区石觉头新港路22号

529500

0662-3222202

0662-3220445

阳西海事处

阳江市阳西县溪头镇火力发电厂区海事楼

529800

0662-5188379

0662-5188380

阳江市商务局(口岸局)

阳江市江城区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529500

0662-3361879

0662-3360770

阳江海关

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1号

529500

0662-3326401

0662-3326400

阳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8号

529500

0662-3684000

0662-3684050

阳江港办事处

阳江市阳江港沿港大道5号

529500

0662-3828173

0662-3828173

阳江航道事务中心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92号

529500

0662-3380623

0662-3380468

广东海事局广州航标处阳江航标站

阳江市闸坡镇

529536

0662-3888148

0662-3888148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阳江海上救助站

阳江高新区疏港大道以西12号之一

529533

0662-3828992

0662-3828993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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