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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卫生健康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1-29 11:0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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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以及省安委会“65条”和市安委会“70条”细化措施工作要求,结合《中共阳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阳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阳机编〔2022〕9号)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制定《阳江市卫生健康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权力和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阳江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阳江市卫生健康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依据

工作事项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中共阳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阳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阳机编〔2022〕9号)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2.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卫生健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工作有关决策、部署。

3.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结合局党组会、局务会、专题工作会等,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市卫生健康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定期修订。

5.指导局直属单位建立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健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教育培训和督导检查。

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

3.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通报等工作。

2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6.《中共阳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阳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阳机编〔2022〕9号)

1.组织制定并实施市卫生健康局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处置等工作。

2.统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指挥协调局直属单位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3.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1.未按要求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

2.在抢险救援工作中组织、指挥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损失。

3

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中共阳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阳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阳机编〔2022〕9号)

1.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升工作。

2.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

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9.《中共阳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阳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阳机编〔2022〕9号)

10.《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阳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的通知》(阳安〔2022〕14号)

1.分析研判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和重大风险防控举措。

2.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治理。

3.依法监督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4.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1.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不依法及时处理。

4.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5

消防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3.《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4.《中共阳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阳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阳机编〔2022〕9号)

1.对局直属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消防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健康行业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教育培训和督导检查。

3.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

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消防安全综合性会议。

3.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查、巡查、通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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