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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2-10-11 14:5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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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2〕16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11日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局实施的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管理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省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利用省财政下达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资金,支持阳江市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人才引进、培育、合作交流及其他人才发展相关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支持以下方向:

  (一)科技人才引进培养专项。根据全市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产业发展情况和需求,引进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鼓励企业引进科技特派员,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产业人才培训、服务,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以及支持其他科技领域人才发展相关活动。

  (二)人才引育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专项。围绕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支持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跨区域合作共建相关平台载体。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人才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项目支持的范围和类别每年可结合全市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人才发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对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事务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各自职能履行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办公室负责项目总体统筹:

  (一)资金预算与指南编制。根据省财政下达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资金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办公室牵头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各业务科室根据计划任务需求,按照编制要求及相关指引,分别编制各自领域申报指南。综合规划科汇总、审核各业务科室的申报指南,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发布。

  (二)项目申报与资格审核。各业务科室根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发动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并对各自领域受理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形式)审查。

  (三)项目评审与立项。综合规划科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办公室负责监督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资金预算情况,各业务科室提出立项项目建议,综合规划科汇总并提出资助标准建议。拟立项项目及资助标准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并公示后,综合规划科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各业务科室负责各自领域项目合同签订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审核、签订。

  (四)项目跟踪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项目日常跟踪管理。

  (五)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综合规划科负责牵头各业务科室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各业务科室对中期检查材料进行把关和汇总中期检查情况,并定期跟进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省、市的要求和全市合金材料与五金刀剪重点产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专题、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承担市科技局人才项目1项(含)以上未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本计划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最多申报2项(含)项目。大型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符合条件的项目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可进入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汇总审核-局党组会审定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立项。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评审(评估)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现场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结合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四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方案包含项目名称、立项金额、资金支持方式、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绩效目标等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支持、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市科技局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探索推行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建立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经费使用须符合省、市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市科技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由市科技局组织评估,确定是否收缴尚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财政经费,尚未使用的项目财政经费按原渠道返回;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收缴尚未使用的项目财政经费,并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市科技局应在项目实施过程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原则上检查时间为项目实施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一)市科技局综合规划科负责对中期检查工作的统筹和督促,对口业务科室对项目自查结果进行核查以及对中期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中期自查报告书、经费使用及体现绩效目标的相关佐证材料,并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交的自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市科技局对口业务科室须做出“继续进行”“需要整改”或终止结题的结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中期检查结论落实并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日常管理。市科技局不定期考察项目,了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或延期管理。项目执行期内,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或申请项目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1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合同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执行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结题须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含绩效自评材料);

  (五)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 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 2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间接费用列支;

  (六)相关成果及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

  (七)恪守诚信承诺书。

  市科技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任务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纳入验收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形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熟悉了解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财政经费使用不合规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四)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经局党组会议批准,可整改后再次组织原专家组验收。如验收结论为不通过,市科技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团队专项经费资助的,市科技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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