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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时间:2022-09-09 10:16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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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金〔202271



关于印发阳江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市金融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核,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217号。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202296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阳江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金融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属于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实施累计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十二条 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下不含本数;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不含本数。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三条 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

第十四条 市金融局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10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如本规则所依据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新变动,本规则随其进行调整。


附件:1.阳江市金融工作局典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阳江市金融工作局处置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阳江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附件1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典当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裁量

档次

裁量标准

实施 机构

1

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贷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或所有者权益,或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或分支机构从商业银行贷款;

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法定比例;

财产权利质押以及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未依法按规定比例进行管理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受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委托)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典当行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率;

典当综合费用超过规定费率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受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委托)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典当行销售非绝当物品以及收购、寄售旧物;

经营动产抵押业务;

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对外投资;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或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一般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2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处置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裁量

裁量标准

实施

机构

档次

1

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从轻

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44%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一般

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44%以上76%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76%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36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罚款

从轻

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一般

警告,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裁量

裁量标准

实施

机构

档次

3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三款“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3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或所有者权益,或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或分支机构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法定比例”“财产权利质押以及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未依法按规定比例进行管理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一)、(二)、(五)项,第六十条

两年内属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2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202296日印发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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