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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7-19 17:3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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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2〕14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9日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我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四条公共服务面积是指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第五条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申请阳江市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阳江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已在“广东孵化在线”报送真实、完整的数据。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三)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创业团队和企业的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该众创空间总孵化面积的75%。

  (五)具备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20%。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质的政府或事业单位主办的众创空间除外。

  (六)具备投融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或企业数量不低于1家。

  (七)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八)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九)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家。

  (十)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申请阳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阳江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已在“广东孵化在线”报送真实、完整的数据。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有不少于1个资金投资案例。

  (四)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五)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七)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以上,或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数占比不低于80%。

  (八)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市级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市级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十一 本办法中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投资超过1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十二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 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评审、公布。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认定,并在阳江市政府网公示拟认定结果,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 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应具有不同的对外品牌、孵化场地、服务对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 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每年应按统计相关工作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数据。

  第十 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若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列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后情况。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条件逐条核对并实地核查后,提出变更意见或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复。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现场复核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批复其孵化资质继续有效;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认定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孵化资质。

  第十 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每年参加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运营评价,不参加运营评价或运营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认定资质。

  第十 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十 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团队)健康快速发展。

  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养,打造专业化导师队伍,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港澳青年、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鼓励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加速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及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粤港澳台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推动国际化发展。

  第二十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2〕1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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