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 English |

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阳江市公安局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卫生健康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阳江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的通知(阳文广旅体通〔2021〕44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2-02 17:03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

  现将《阳江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阳江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城乡闲置资源,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  鼓励民宿品质和品牌建设。各县(市、区)根据辖区文化旅游资源特色,积极使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打造“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的民宿品牌形象。

  第五条 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游径、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邻里关系(指导单位:属地镇街)

  民宿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七条 民宿选址(指导单位:自然资源、住建、文物部门,属地镇街)

  (一)要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或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作为民宿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文物建筑合理利用为民宿的,必须符合《广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的通知》(粤文物函〔2019〕86号)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民宿规模(指导单位:住建部门,属地镇街)

  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九条民宿建筑(指导单位:住建、自然资源、文物部门)

  (一)民宿经营场所要具备不动产权证,或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宅基地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证。

  (二)民宿建筑要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危险房屋不能用于民宿建筑。

  (三)改建的民宿建筑,不能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申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且可靠性等级不低于Ⅱ级,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四)民宿建筑风貌要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民宿建筑,要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五)文物建筑合理利用为民宿时要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历史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及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消防要求(指导单位:住建部门)

  (一)位于镇(街道)、村的,利用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三)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一条治安要求(指导单位:治安部门)

  (一)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辖区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要留存30日以上备查。

  第十二条 食品、网络安全要求(指导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要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网络交易第三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要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污染防治要求(指导单位:生态环境、住建部门)

  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不得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和洼地,可依法依规接入公共污水管网,亦可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后排放或回用;民宿内部实行雨污分流,应当避免雨水排入污水管网;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以上区域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等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宿要落实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每日处理和转运。

  第十四条  卫生要求(指导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民宿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有严格的卫生防疫防控工作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 文化特色(指导单位:文化和旅游部门)

  民宿经营者要参与接待,民宿要具有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特色。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还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由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委托民宿所在地的镇(街),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设计《阳江市民宿登记证》统一样式,由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该样式印制,用于本辖区民宿登记发证使用。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镇(街)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申请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还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五)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查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六)文物建筑利用为民宿的,须提供利用方式对文物影响的调查研究与可行性评估报告。属文物建筑本体保护工程或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复文件。

  (七)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复印件)。

  (八)民宿经营承诺书(原件)。

  民宿经营者要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属地镇(街)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提供登记回执(附件3),发放《阳江市民宿登记证》,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要在30日内向原登记的镇(街)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镇(街)在办理民宿登记、登记事项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民宿登记情况通过网络或书面报送等渠道共享给县(市、区)旅游、治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部门,以便加强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研究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县(市、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民宿经营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一)指导单位: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

  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民宿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更新发布当地民宿名录;指导、督促民宿经营者定期在“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网址:http://ms.prdculture.org./admin)填报相关统计数据。加强对文物建筑合理利用为民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单位:治安管理部门

  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住客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三)指导单位:消防部门

  依法将民宿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实施监督抽查,指导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指导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负责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五)指导单位:税务部门

  对民宿经营者要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对纳入税务管理的民宿经营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费流失。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协助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派出所、村(居)委会应加强对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其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公开承诺经营规范与服务标准,应将民宿接入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和消防物联网或远程监控,落实科技安全防范措施。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发现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公布的民宿名录进行备注,并向社会公布。

  (一)停业已超过30日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违反诚信经营原则并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本指引规定并拒不整改的。

  (五)承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指引规定,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出台或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和上级政策予以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实施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信息补登记。

  第三十条  超出本指引所述范围和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纳入民宿管理范围,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江市卫生健康局、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和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解释。

  附件:1.阳江市民宿开办流程图

  2.阳江市民宿登记表

  3.阳江市民宿登记回执

  4.阳江市民宿经营承诺书

  附件1

  阳江市民宿开办流程图


  

   



  

  

  

   



  

   



  

   



  

   



  

   



  

   



  

   



  

   



  

   



  

  

   



  

  

   



  

   



  

   



  

   



  

   



  

   


  附件2

  阳江市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

  属地镇(街):

  民宿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____县(市、区)_____镇(街)_____村______路_____号

  民宿

  经营者

  姓名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投资金额


  民宿固定电话


  开业时间


  民宿开办类型

  □业主自主经营  

  □个体租赁经营

  □企业租赁经营

  □企业+农户

  □其他(请注明:)

  民宿建筑

  权属

  □私有  □集体  □国有

  □侨房  □其他

  类  别

  □乡村住宅

  □城市住宅

  □非住宅类民用建筑改建

  民宿项目建设性质

  □新建   □修缮   □扩建   □改建

  其他兼营业态及规模

  □休闲农业 □采摘  □垂钓 □婚纱摄影  □汽车租赁  □旅游商品销售       □娱乐休闲服务  □其他(请注明:)

  民宿经营场所性质

  □自有   □租赁

  租赁时间


  建  筑

  总面积

          ㎡

  楼体

  数量

      栋

  最高建筑层数

  层

  单栋建筑最大面积

  ㎡

  经营用房间数

          间

  经营用床位数

      个

  停车位数

      个

  卫生间数

      个

  餐饮服务场所面积

  ㎡

  经营用餐位数

      个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


  民宿

  从业人数

      人

  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灭火器:         ;独立式感烟报警器:                

  消火栓:         ;其他设施:               (请注明)

  民宿经营者承诺

  本人(单位)确保本表的信息及所提交的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村(社区)意见: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盖章)

  年   月   日

  提交资料(由属地镇街经办人填写)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民宿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民宿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原件、复印件);

  □民宿登记承诺书(收原件)。

  注:提交原件供校验,收取复印件。

  填表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民宿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阳江市民宿登记回执

  登记号:宿登字〔2020〕镇(街)号

  民宿名称:

  经营地址:

  民宿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楼体数量:

  最高建筑层数:

  建筑总面积:

  单栋建筑最大面积:

  客房数量:

  (本回执不作为民宿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的证明。如涉及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查处。)

  县(市、区)镇(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登记号格式:〔县区〕+宿登字+〔年份〕+XX镇(街)+三位数序号

  2.示例:阳东宿登字〔2020〕东平镇001号、阳东宿登字〔2020〕东平镇002号、阳东宿登字〔2020〕东平镇003号,以此类推。

  3.登记的民宿名称需写全称,与商事登记一致。

  附件4

  阳江市民宿经营承诺书

  本民宿承诺严格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阳江市公安局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卫生健康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阳江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的有关要求,谨在此向管理机关和登记机关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登记,所提交的全部登记材料及有关文(证)件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二、民宿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三、消防安全技术、治安管理、卫生条件、食品安全条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阳江市公安局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卫生健康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阳江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规定。

  四、所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五、严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法律责任:如不履行承诺或经营行为不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诺人各一份。

  民宿名称:               

  承诺人(公章):            

  年   月   日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