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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1-06-25 15:5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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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1〕20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5日


阳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阳江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核、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市财政统筹予以支持。相关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备设施运维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阳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科研人才团队。

  (三)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

  (四)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深度融合。

  第八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面向科学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重要领域,攻克共性、关键技术,为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开放共享,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四)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五)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科学管理”的建设原则,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市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类别及其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分为两类:

  (一)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阳江市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应用技术及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撑产业技术创新。

  (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在阳江注册的法人单位。其中,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法人单位建设,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领域、内容明确,近中远期建设目标清晰。

  (二)科技优势明显,在本领域、行业处于国内、省内或本市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广东省及阳江市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三)科研人员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中、结构优化、能力突出,且保持相对稳定。

  (四)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科研、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实验室主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

  (五)科研用房和场地相对集中且面积充足,科学仪器设备居省内一流水平并对外开放使用。

  (六)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优先支持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对拟建实验室年投入建设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且有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拟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内容应与依托单位发展方向和目标相符。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与申报组织。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以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结果择优立项。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与市科技局正式签订任务书。任务书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3届,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8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交流。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须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范围,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市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条市科技局定期组织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通过之后应参加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由市科技局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评估采取定量评估和定性评议、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书面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绩效导向、同行评议”等创新模式。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在市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评估为优秀、良好的市重点实验室,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合格的继续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基本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阳江市××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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