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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水务局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04 17:0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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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水务局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0〕25号。


                                                                                                                                     阳江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4日


阳江市水务局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

采砂人进场开采前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后,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可采区河道地形进行测量,期间可根据发生洪水等情况增加测量。

第二章  投标条件、投标限价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河道采砂投标工作。

第六条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采砂作业工具。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工具。用船舶采砂的,所用的采砂船舶必须为投标人(企业)所有,所有权为共有的,投标人船舶所有权份额应占51%以上。投标人不得租赁他人采砂船舶进行投标。

(三)投标人和拟投入的采砂船舶近3年来无非法采砂记录。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齐全。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

第七条  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由招标人根据开采成本、合理利润、周边地市的河砂出让价和市场销售价格等等相关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八条  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招标场所和中介机构。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招标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同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组织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有关事宜。

鼓励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组织编制。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公告。

(四)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报名人有关身份材料复印件(包括报名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如委托代理人报名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符合开采作业要求的采砂作业工具有关材料复印件(采砂船舶包括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证书,并持原件备查)。报名时提交的作业工具资料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作业工具资料一致;

4.不少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金额的使用于招标标段(必须是投标人名义)的商业银行存款材料(有效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报名之日止)复印件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相应履约保函;

5.拟投入的采砂工作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工资、社保有关材料复印件,其中社保材料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关材料为准);

(五)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招标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当资格预审符合条件时,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给投标资格确认通知书。

(六)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最高限价)的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向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将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开标。开标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

第四章  资格审查、评标和中标

第九条  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法。

第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可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可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设5人以上单数。评委可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可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人可派1名符合评标专家要求条件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该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招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一体的,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评标。评标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规则进行。河砂开采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投标中标人一经产生,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及采砂出让合同约定交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

第五章  建立健全采砂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一)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砂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对采砂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采砂企业评价体系,对采砂企业进行阶段性跟踪评价、划分等级并将评价等级作为河道河砂开采权评标赋分的重要因素,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采砂主体信用意识。

(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涵盖市、县两级的河道采砂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度,将具有不良行为的采砂人(企业)和采砂船舶列入黑名单,同时将国家建立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中涉及“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黑名单企业列入黑名单,建立采砂黑名单信息数据库。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黑名单报送制度,每季度将相关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河道采砂项目招标结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管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程度。投标企业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行贿等违法情况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将其列入采砂人(企业)黑名单,并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0〕2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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