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关于法人和机关法人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 全体干部职工 | 充分运用系统培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 办公室 |
4 |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全体干部职工 | 运用系统培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 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