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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协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数通〔2019〕81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27 11:1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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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协办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9〕27号。

 

  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协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以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为目标,推行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协办服务,变企业“跑腿”为政府“跑腿”,切实解决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堵点问题,营造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属于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全过程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均纳入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协办服务范畴(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申请全部委托协办或者部分委托协办,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协办机构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协办服务专窗”(以下简称协办专窗),由市政数局(负责协办专窗日常工作)、各审批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统一受理建设单位委托协办服务申请,落实协办员一对一“贴身式”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定人、定事、定时,为建设单位提供全过程个性化、精准化协办服务。组建协办员和专办员队伍。

  第四条 实施原则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协办服务坚持“合法高效”“自愿委托”“无偿协办”“全程服务”等原则,实现项目“一窗入件、部门代跑、专人跟踪、全程服务”。

  合法高效。协办专窗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办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按照特事特办、优先办理、主动服务、跟踪督办、陪同协办等服务方式,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自愿委托。凡在阳江市市辖区符合协办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委托协办专窗协办相关审批事项。

  无偿协办。协办专窗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协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协办服务。

  全程服务。协办专窗承接协办项目后,明确协办员对协办审批事项在委托范围内为建设单位提供从咨询答疑、材料核对、协调沟通、申报办理等全流程协办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协办专窗。协办专窗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协办服务的业务联系、协调运转、跟踪督办、监督管理等工作;强化对协办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协办项目的办理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矛盾及问题;对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或者需要协调的项目,由协办专窗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召开协调会议,解决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完善协办专窗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协办员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组织对协办项目进行回访,对协办服务进行考核考评。

  专窗协办员。协办员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召集联合审批;协助建设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须填报的表单,及时递交相关部门审批;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协调,及时掌握协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办理情况;与审批部门专办员做好相关沟通工作,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若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协办专窗处理;做好协办过程的记录和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审批部门专办员。专办员负责协办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做好审批指导、业务协调等协办服务;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对应的协办员或其他部门专办员反馈本部门的审批意见及协调情况;对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难题,应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或协办专窗,请求协调会商。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协办员;负责及时决策落实,合力推进;负责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合法、齐备、有效,并根据审批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负责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责任主体的沟通联络;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六条 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在协办专窗提出协办服务申请,通过协办专窗的咨询预审后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协办条件以及项目归属地。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填写《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协办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协办专窗的咨询预审现场告知建设单位原因,并指引其他办理途径。按照建设单位选择的项目内容开展流转各审批部门,协办专窗安排相应协办员跟踪办理。涉县(市、区)、镇(街道)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务服务中心要配合协同办理。

  第七条 专员协办 自收到建设单位确认的《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协办申请表》后,协办员在 1 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了解项目具体情况,拟定详细的个性化项目审批计划,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协办员严格按照审批进度计划以及《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审批流程指导并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的申报、受理、联合审批等工作。在协办过程中,协办员对于难以判断的内容,应及时与对应的审批部门专办员沟通确定。在协办过程中,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专办员应及时与协办员沟通,由协办员向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并协助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申办。同时,协办员在协办过程中应建立工作日志,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开展协办服务工作,协办工作时限依照《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七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结果送达 项目完成联合审批后,需要缴费的,各审批部门出具《缴费通知书》、按办结时限将纸质审批结果物统一送达协办专窗。由协办专窗发送短信(微信)提醒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缴费、领取审批结果物。建设单位可通过自主方式(上门服务或者邮递)领取(送达)证照、审批结果物,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九条 终止委托 协办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协办员应及时终止协办服务: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继续审批;虚假申报、前置要件(材料)不全、违法违规操作等建设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审批;建设单位要求终止协办委托;法律法规不允许审批;其他等。协办员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应填写《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协办委托终止单》,注明终止原因,发送短信(微信)告知建设单位。协办员在收到建设单位确认信息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如建设单位逾期未签收确认的,协办员通过政务服务网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 10 个工作日即视为建设单位确认终止委托手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完善机制,务实推进 建立协办队伍保障制,由市政数局、各审批部门根据本级实际情况组建协办、专办员队伍。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协办联席会议制,及时研究解决协办服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配套改革;建立人员报备制,各审批部门要明确专人,组建协办员、专办员队伍,要保持项目协办员、专办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因工作变动确需调整的,须提前报协办专窗登记备案;建立业务培训制,市政数局、各审批部门适时组织项目审批协办员培训班,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切实提高项目协办、专办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项目回访制,定期对协办项目进行回访,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对协办事项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强化监督,注重考核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协办服务督查督办机制,由市政数局将各审批部门协办、专办服务情况纳入考核体系,作为政府绩效考核重点内容之一。协办服务全过程纳入市政务服务平台系统进行监察,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上报市政府通报。各审批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协办工作管理力度以及协办员、专办员队伍管理,及时纠偏正纪,确保项目协办工作优质高效、企业满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数局负责解释,其他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废止。 

  附件: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协办配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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