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专函。
附件: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江市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6日
(联 系 人:姚淙仙;联系电话/传真:3372126)
附件: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江市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提高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益,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阳江市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8年11月19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联 系 人:姚淙仙
联系电话:3372126(传真3372126)
电子邮箱:YJ3372126@126.com
通讯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38号(编码529500)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6日
阳江市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做好我市科技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出资,首期规模100万元,从市科技三项经费预算中支出。视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或上级有同类科技金融专项资金配套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调整资金规模。新增加的资金继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是推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贷款,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项目时产生的风险承担部分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以其总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符合阳江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是指符合扶持范围的企业通过信用或者抵质押,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阳江市科技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总体规划和监督。
为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市科技局委托阳江市恒财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恒财城投公司”)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同时,市恒财城投公司要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确定合作机构、风险补偿托管合作协议;
(四)组织审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包括核定、评估和核销资金;
(五)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六)监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
(七)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阳江市恒财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效率。
(三)及时收集贷款企业信息;
(四)市恒财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处置风险补偿金前,应由市科技局对风险补偿金应承担的损失核准确认。
(五)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市恒财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排人员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和会计财务。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和开支情况。
(六)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工作,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划转工作。
(七)贷款损失发生后,办理具体资金划转手续,后续资金追讨事宜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市恒财城投公司配合。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企业对象为符合阳江市产业发展政策,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的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没有欠缴税费,且近3年没有出现税收违法行为;
(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的;
(四)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五)具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符合科技部门要求的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六)拥有合法的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性,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企业获质押融资贷款后,应当用于技术创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升级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五章 资金的运作
第十一条
(一)资金出资人与资金管理人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
(二)资金管理人根据协议要求开展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三)资金管理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给予授信额和优惠贷款利率给目标贷款企业。
(四)如出现贷款损失时,资金管理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经市科技局审定后,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分别按照约定的风险分担模式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
(五)贷款损失补偿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同步开展债权追偿、质物处置和损失核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融资租赁机构等主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成为合作机构,同时提出风险补偿、风险分担合作协议。市恒财城投公司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恒财城投公司应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逾期后合作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可向市恒财城投公司书面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恒财城投公司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核准确认。
市科技局自收到补偿申请之日,按有关规定对合作机构提出的风险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损失经核准确认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出,由市恒财城投公司会同合作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后续资金的追偿事项由合作机构负责,市恒财城投公司配合,并通过合作协议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对风险损失补偿申请可按有关规定不予以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风险补偿资金范围以外的企业发放贷款后出现风险损失的;
(二)因贷款逾期产生的除贷款本金以外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三)合作协议中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的;
(四)其他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的情形。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资金管理人的直保业务、合作金融机构业务项目损失发生后,风险补偿资金按照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本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单笔风险损失不超过对应贷款本金损失的20%,且不超过当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的50%;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须按季度向市恒财城投公司报送不良贷款项目追偿跟踪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事后成功追讨资金的风险补偿项目,追讨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追讨费用后,应根据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资金应得部分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缴入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运行过程中,当出现逾期贷款占已发放贷款比例超过8%或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当年度代偿率超过5%时,应立即暂停该风险补偿项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市科技局会同市恒财城投公司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条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恢复。
第十九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市恒财城投公司有权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出资比例退还给出资方。
第六章 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恒财城投公司应每季度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企业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开支等情况,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科技企业贷款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列入阳江市诚信黑榜,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申请科技贷款的企业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的行为,将按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风险补偿,在无新增规模情况下,风险补偿资金用尽额度后不再对项目进行风险补偿。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100万元,后续有知识产权质押、设备融租租赁等专项资金支持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可扩大资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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