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8】22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3日
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每年按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归口阳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安排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为实现我市创新驱动计划行动,主要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协同创新专项、科技创新环境建设专项、知识产权发展专项等5大专项,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管理。
第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2、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3、项目验收,财务先行。全面展开项目财务验收,明确规定先财务验收,再进行项目验收。
4、遵循法律,兼顾效益。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二章 经费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的审核、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办理项目经费拨付手续;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编制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的年度安排计划;市科技局具体进行项目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定期检查与专项审计、财务验收。
第六条 项目推荐部门协助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科技经费会计核算、预算、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主要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八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l、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进行单独说明。同时保证项目任务与设备须有高度的相关性,并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项目协调、验收、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租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租金支出。
10、人员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财政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财政经费总额的50%。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600—8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6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个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个项目的标准执行。
12、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而产生的补助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主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主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评估评审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应按要求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请书。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自筹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l、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编制项目总预算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3、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预算评估评审的方式,由市科技局组织。预算评估评审可以在项目立项后开展,也可以与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同时进行,但必须出具单独的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独立性。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到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款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使用。项目完成任务指标,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应报市科技局批准。
2、经费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科技局批准。
3、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市科技局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市科技局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包括经费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及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结题。项目结题按照《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由阳江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项目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市科技局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市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项目。
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推荐部门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全部或部分经费、终止项目、限制申报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对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将其录入省科技厅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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