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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5-14 15:44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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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和《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二、实施办法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按照省政策适时调整。

(三)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上述“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四)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三、实施方式

失业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7月至次年6月按浮动后的费率缴费,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年4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对异议属实的予以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提供给市社会保险费征机构。

四、实施时间

该文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收支出现赤字,自然中止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14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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