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工商企管字〔2015〕48号
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跨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工商企管字〔2015〕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办案机构严格按照省工商局要求,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式两份,文书格式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附件)挂号寄送省局企管处,并做好记录台账。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0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粤工商企管字〔2015〕128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跨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跨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信息发送工作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式两份,文书格式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附件)挂号寄送省局企管处,省局企管处收到行政处罚信息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号并制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移送函》(见附件1),经省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后,将行政处罚信息资料各一份寄送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关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为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信息接受公示工作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为本省除广州、深圳两市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省局企管处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资料后登记备案,并于10个工作日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在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为广州、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省局企管处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资料后登记备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寄送广州、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录入公示。
三、关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为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信息接受公示工作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为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按照第二点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立足于目前尚未能通过工商总局统一平台实现跨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交换条件下的过渡性规定,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移送函》
2.《公示信息移送收讫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