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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报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准备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的通知 阳科通〔2016〕6号
来源:本站 作者: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6-01-22 08:54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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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科政字[2015]164号)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申报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工作

(一)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要根据自身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制订完善本企业研发准备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年前要安排好研发资金,研发准备金预算、决算情况说明,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工作需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按要求进行备案(网址:pro.gdstc.gov.cn)。备案时限:研发活动发生在2016年以前的,企业须在申报受理截止前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补充备案登记(申报工作待通知);研发活动发生在2016年及以后的,企业原则上须在研发当年度2月底前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所以有关企业从今年起,每年2月底前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该项工作极为重要,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发动、督促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各有关企业要安排专业人员做好该项工作,否则影响申报省级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

二、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

(一)根据我市税务部门意见,除粤财法[2015]38号中规定的“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前年度已经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其他项目需向我局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申请表模板可参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间一般为每年1-5月份。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该项工作需在每年6月前完成。

三、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加强对省级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积极动员企业争取资金扶持、享受政策优惠,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二)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科政字[2015]16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等文件和有关申报表格可在阳江市科学技术局网站查阅、下载(http://www.yjkj.gov.cn。也可以致电我局办公室咨询。

四、联系人

市科技局办公室 黄君,3222297;陈琳琳:3417895

地址:阳江市安宁路38号

传真:2830108

邮箱:yjkjj97@163.com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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