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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阳住建〔2015〕12号)
来源:市住房规划建设局 时间:2015-03-27 16:33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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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推广使用清洁、安全住宅燃料,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品位,减少和避免重复设计、二次施工,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品住宅、酒店(餐饮场所)、宾馆、及需要使用燃气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应将管道燃气建设作为基础配套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城市开发进度,配合完善燃气主干管网及有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按上述要求,对本文下发前已动工兴建,但尚未竣工且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补办管道燃气设计并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尽快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二、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配套建设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纳入工程预算和招投标内容,并依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建筑设计相关规范、施工技术相关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与施工规范监督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三、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专项验收和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并将管道燃气工程验收文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内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新建商品住宅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需要安装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收费的方法和标准以物价部门文件为准。

  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打桩、顶进、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前,应向当地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了解管道燃气设施的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的,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安全。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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