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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工作管理规程(试行)
来源:本站 时间:2012-06-27 10:12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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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建设,提高规划验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验收)的可操作性和工作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的质量,维护城市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管理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阳江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不含高新区、海陵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本规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居住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和按规定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书面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验收备案管理科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规划的各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 、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批建的内容实施完毕;

  (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已按规定要求清理完毕;

  (四)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要求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按批建的内容实施完毕。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因施工许可或因存在分期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和公示后,按第四条规定条件办理分期规划验收。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五)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测量放线图、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平面及竖向测量成果,地下管线工程应有覆土前的测绘数据或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已执行验线管理制度的工程项目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

  (六)建设工程的竣工图和数码相片;

  (七)涉及批建要求的相关电子文件(视批建实际情况提供);

  (八)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书面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二)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确认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以及核准文件、图纸和实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逐项进行核实。

  (三)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作出相应处罚,按要求整改或按规定处罚后符合验收要求的予以验收。

  (四)房地产开发、公共建筑(包括带有公共使用性质)项目和存在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征询利害相关人意见,时间一般为7至10天,公示时间不计入验收工作日。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及工作要点 :

  (一)小区规划验收内容:

  1、小区建筑单体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①规划许可规定建筑单体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内天井尺寸、阳台尺寸和造型、飘窗等按规划报建图纸实施的状况。

  ②规划许可确认建筑单体的建筑风格、外墙立面、材料、颜色按规划报建图实施的状况。

  2、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①小区或组团的公共配套设施(如绿化、公厕、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居委会、警务室、卫生所、垃圾收集点、配电房等)按规划设计要求实施的状况。

  ②小区基础设施(如排水、供水、供电、照明、邮电、道路、广播电视线路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实施的状况。

  ③小区内的城市雕塑、牌坊等建(构)筑物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实施的状况。

  ④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以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的状况。

  3、小区平面布局、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的规划验收内容:

  小区的平面布局。小区内的建筑单体的使用性质、位置、体形、占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及小区出入口设置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图纸核准的要求。

  小区的容量指标。小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图纸要求。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验收内容:

  1、道路工程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实施的状况。

  2、桥梁工程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实施的状况。

  3、架空线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实施的状况。

  4、地下管线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实施的状况。

  5、其它如公园、广场等需要组织规划验收的市政设施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主要部位(点)的坐标、高程控制点的实际建设情况,总平面布局及各项建设内容的落实情况,地下管线的走向和各主要连接部位的实际建设情况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第九条 规划验收的核对和处理方式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经核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无违建行为,且施工误差在误差标准范围的,按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二)验收不合格不予组织验收的工程。

  1、超过规划允许层数二层以上(不含二层)的(不含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独立楼梯间),对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影响城市景观、房屋安全间距、日照要求等。

  2、立面与审批严重不符的,影响城市景观的。

  3、没有批准伸发阳台或封闭阳台而擅自伸发阳台或封闭阳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4、没有按照审批规定位置进行建设,超越规划红线或建筑体量、外形严重不符的。

  5、没有按审批的层高或地台标高建设,对周围房屋或环境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

  6、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存在上述违建行为,验收判定为不合格不予组织验收的工程,依法进行处理,经改正或经依法进行规划调整和审批的,按改正后或新批准的规划及建设要求组织验收。

  经局业务评审会组织论证的,按评审会意见处理。立案处理的,由法规科依法进行处理。

  (三)改正后可组织验收的工程。

  1、外立面外置安装防盗网或其他构件物,影响立面景观效果的。

  2、不允许开门口而擅自开门口或门口与审批要求严重不符,影响规划或他人通行出入的。

  3、按规定需进行夜景设计,没有按夜景设计要求完善有关灯光设施的。

  4、地台标高与规定要求不符,且对周围房屋或环境造成影响的。

  5、施工围墙未按规定拆除,周围环境未予恢复或需配套的设施未按要求进行完善的。

  存在上述建设情况的工程,经责令或自行整改后,符合验收要求的,按验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经责令整改后,仍不予以改正的,处罚款,限期改正。

  (四)经作出行政处罚后可组织验收的工程。

  1、超过审批许可层数,层数未超过二层(含二层),且未对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城市景观、房屋安全间距、日照要求等。

  2、擅自伸发或封闭阳台,对规划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

  3、建筑面积超过审批规定面积,且超建面积大于允许误差值范围的,但未对周边房屋、城市景观、邻里关系等造成影响的。

  4、改变建筑立面,但没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规划,总体观感与周围环境基本协调的。

  5、超越规划红线轻微,未对道路交通、城市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城市配套设施、历史文物设施等造成影响。

  存在上述违建行为,经验收公示后,没有出现争议性投诉和反对意见的,由验收备案管理科按违建行为的相应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补交相应报建规费,对无容积率约定的超层建设和擅自伸发阳台等违建行为并处超容积率罚款后,按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二、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工程

  未按规划许可或规定建设的,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处工程总造价的5-10%罚款,涉及绿化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停车位等不能满足规划规定或规划许可要求的,需补交异地建设费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后予以验收。其中绿化用地面积在不改变规划布局的情况下,施工误差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

  三、小区平面布局、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一)未按经批准的小区平面布局建设,小区内的建筑单体的性质、位置、体形、占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划要求。涉及建筑单体违建的,按房屋单体违建情况处理,涉及位置偏移或超(占)用地的且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按超用地违建处理。

  (二)小区出入口设置未按要求建设

  1、调整或改变轻微,未对小区内部使用和对外联系造成影响的,且起到一定优化效果的,经公示后,无反对意见的,可按实际建设状况组织验收。

  2、调整或改变较大,对小区内部使用和对外联系造成影响的,应按法定程序申请调整小区平面布局,不能调整的,责令按原规划要求予以改正。

  (三)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容积率的核对按规划总平面确定的应计容面积进行,因建设误差造成的应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应计容面积的3%,超过3%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2、建筑密度的核对按规划及规划许可确认的建筑基底面积为依据,未该变建筑平面布局因施工误差造成的,按允许的误差标准判定,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按超用地违建处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建筑平面布局造成基底面积增加的,一律按超用地违建处理。

  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验收备案管理科对建设情况进行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与原批准的规划要求严重不符,且未能提供经审定变更文件的,责令按规划要求整改,经复核合格后,按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罚款)标准:

 

  处罚标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根据上年度市内房屋建筑工程平均造价进行调整。

  无容积率约定超层建设等严重违建行为的界定:

  1、房屋层数超过规划允许层数一层及以上产生的建筑面积;

  2、规划不允许伸发阳台擅自伸发阳台,且该阳台已具有实际使用功能产生的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建筑面积、高度以及建筑单体长度、宽度因建筑施工出现的最大误差控制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的,其单体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面积误差,按照下表要求控制:

 

  单体建筑工程误差值按累进值计算,最大累进误差值不论建筑面积大小,最大不得大于300㎡,在正常误差范围以内的建筑面积,按补交报建规费处理,超过正常误差范围的,按违建行为处理。因正常施工误差造成的超建累计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规划平面图规定应计容面积的3%,超过规定要求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无容积率约定的建设项目,存在超过规划允许层数或不允许伸发阳台擅自伸发阳台等对小区容积率造成影响的严重违反规划建设行为,无法改正的,在违建罚款的基础上,并处超容积率罚款。

  2、单体建筑工程高度误差按照下表规定控制,但必须同时符合日照标准、限控高度等要求的规定:

 

  超过规定允许误差范围的,且规划许可明确规定控制建筑高度的,按批准的标准层高的百分比折算建筑面积进行处罚。

  3、建筑单体长度、宽度最大误差值按按照下表要求进行控制,其中占用公共用地的一律以不超过5㎝为标准:

 

  对确因建筑施工出现的正常误差值,在自有用地范围内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确认。不在自有用地范围,误差在正常允许范围内的,占用公共用地的用地面积不予确认,建筑面积予以确认,超过正常误差范围,按违建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超批建建筑面积的验收和产权登记的认定。

  (一)经处罚后可验收确认的建筑面积。

  1、对规划未造成严重影响,超层建设产生的建筑面积。

  2、擅自伸发阳台或对可伸发的阳台进行封闭,但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产生或增加的建筑面积。

  上述违建产生的建筑面积,经作处罚和补交相应报建规费后,可纳入验收确认和房屋产权登记范围。

  (二)仅作处罚不能确认的建筑面积。

  1、擅自伸发阳台或对可伸发的阳台进行封闭,但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产生或增加的建筑面积。

  2、有规划严格限层、限高要求,超出限层、限高部分产生的建筑面积。

  上述违建不能确认的建筑面积,无法改正且难以组织拆除的,经作处罚后,不纳入验收确认和房屋产权登记范围。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登记应根据规划验收确认的建筑面积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是工程竣工必备证明文件之一,未经规划验收核实或规划验收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暂定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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