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做好我市污染减排考核工作,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2〕46号)以及《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2〕92号)要求,决定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所有本市新购买注册登记的柴油车和汽油车及阳江市外转入的柴油车和汽油车必须达到“国Ⅳ标准”以上排放标准(含“国Ⅳ标准”),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本市新购买的柴油车和汽油车及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阳江市外转入的柴油车和汽油车,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以公安机关受理时间为准,即在2014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日)受理的允许办理注册登记。
二、本通告所称国Ⅳ排放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四阶段控制要求。
三、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张贴环保车型目录或提供电脑为消费者查询环保车型目录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
四、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可查询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车型。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2年。之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阳江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阳部规〔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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