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7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补贴联动机制),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及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
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依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正式启用后,另行调整启动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
1、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
2、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
3、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4、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涨幅均低于临界点,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
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6个月时,市发改会同市民政、人社、财政、调查队等部门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等由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补贴的发放和标准
以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SCPI正式启用后,以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新的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SCPI正式启用前
由于我市暂末启动SCPI,调整系数暂定1.5。
城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
农村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我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
2、SCPI正式启用后
城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农村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我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3、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五、资金来源
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财政资金统筹安排,或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落实好补贴联动机制。其中:
(一)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实施补贴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加强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监测,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阳江调查队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加强对资金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国家统计局阳江调查队:加快编制每月CPI和SCPI,报广东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通报发改、民政、财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定期将补贴对象人数提供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并于启动补贴联动机制(以下拔补贴资金发文时间为准)次月月底前向发改、财政部门提供发放情况;按联动机制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抚恤补助标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定期将补贴对象人数报送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该项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并于下拨资金(以发文时间为准)次月月底前向发改、财政部门通报发放情况。
(五)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六)积极组织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联动机制建设、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解释补贴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建立健全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阳发改基金〔2011〕16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阳发改基金〔2014〕19号)自行废止。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民政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阳江调查队
2015年6月4日
附注:阳部规〔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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