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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阳金管〔2014〕3号)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4-09-19 17:07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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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47号。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918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广东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

  第三条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由公积金中心驻各县(市)管理部负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应当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本章业务的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1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或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即11日至1231日)的月平均工资,于7月份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由缴存单位填好调整表格,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20%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每年的调整时间为7月份。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九条 单位因连续两年亏损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按单位现行的缴存比例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按正常的缴存比例缴存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期满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

  第二十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前设立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后设立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单位设立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当地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计算补缴额时,应当从发生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补缴。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当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

  第二十三条 办理本章业务的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2

     

  第四章 账户封存、转移和启封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停发工资当月持有关证明资料和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到开户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恢复工资后,单位应当于恢复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再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后职工的汇缴额有所调整的,单位应当先到公积金中心审核,再到开户银行办理启封职工的汇缴额调整手续后再汇缴。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调入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暂无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和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到开户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时,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到开户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到开户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到开户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单位应当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本章业务的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3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1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资料:  

  单位办理所需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所需资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办理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资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附件2

  (一)汇缴、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每年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资料: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调整缴存比例和缓缴  

  A.提高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每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资料:

  1、单位提高缴存比例的申请书;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批复》;

  3、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B.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资料: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资料;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批复》;

  5、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资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受委托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管委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 

  

  附件3

  (一)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账户转移  

  单位合并、分立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部和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的窗口  

  办理资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办理资料填好转移通知书并盖章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或异地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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