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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阳金管〔2014〕4号)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4-09-19 17:1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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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48号。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918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广东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要求销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建房函〔200771)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工作,由公积金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属政策性专项基金,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总收入15%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或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籍回原籍务农的;  

  (十)支付职工在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业主分摊费用的;

  (十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十)、(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可以同时办理。

 

    第三章 提取额度、时间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相应证明材料核发的时间,职工及家庭成员应在一年内申请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已超一年的不再办理。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首次提取后,每满一年可以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但每年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若已提前偿还贷款的,申请人须在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和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所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其中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度不得超出实际安装分摊费用,可每年提取1次,直至提取完实际安装分摊费用。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七)、(九)项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单位盖公章),同时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根据提取原因还须提供如下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一年内的,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预付购房款的发票(如无发票要提供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集资合作建房的同时提供银行对账单;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或二手住房一年内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三)建造自住住房一年内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翻建自住住房一年内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属严重损坏房的鉴定书及工料发票;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由银行加盖业务章的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期发票、个人住房(购房、建房)贷(借)款合同、有还贷款记录的存折或银行卡(最近3个月还贷记录)。若提前偿还贷款的,同时提供银行提前还贷的还款凭证;

  (六)对以租赁自住住房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租赁房屋的房产证、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收入证明、无房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有关书面材料的原件;

  (八)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或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提供户口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女职工满50周岁);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死亡职工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在10000元以下的,由合法继承人到被继承人原工作单位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合法继承人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十二)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簿;

  (十三)支付安装电梯费用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和安装电梯费用发票或分摊费用票据;

  (十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每月领取生活保障金的存折或银行卡记录。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由职工本人办理,情况特殊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取原因、材料、金额是否属实,审核确认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市区内银行开户的职工到公积金中心资金归集组办理,在县(市)银行开户的分别到各县(市)管理部办理;

  (三)提取人持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或县()管理部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公积金中心或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或各县(市)管理部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父母、子女,根据结婚证、同一户口簿确认。

  第十六条 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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