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要求,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手段,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农户财产性收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益复杂,特别是资产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和集体产权的变动对资产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经营行为。一是制度建设的需要,《管理办法》是“三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出台将有利于建立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管理办法》为改革提供基础支持,确保“三资”管理有章可循,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权益;三是提高资金资产运营效益的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能有效利用好、管理好农村集体“三资”,极大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对推动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常有必要修订《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分八章,共四十七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明确《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
(二)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三)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处置。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处置的方式、原则和程序等具体要求。
(四)第四章农村财务管理。明确了农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五)第五章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六)第六章合同管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七)第七章农村集体资产审计与责任追究。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和违反本办法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八)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执行的程序要求和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条款解读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资产范围(第一条至第五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办法解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哪些,即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了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依照本办法执行。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共包括资源性资产等10大类资产。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社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关于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至第七条)
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其中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农村集体资产监督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
(三)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处置(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处置的方式,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或转让等方式。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处置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明确了处置集体资产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要严格按照提出方案、资产评估、民主听证、审议方案、审查方案、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和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并报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应参照处置集体资产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规定程序执行。
(四)关于农村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制度,实行“五个统一”(统一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规定了财务活动计划管理制度、定额备用金制度、支出限额管理和事前申报制度、支出报账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严控新增不良债务制度和财务公开等制度。
(五)关于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
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农村各类资产信息及交易情况要及时录入服务平台系统,通过服务平台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动态化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一台账、两附件”管理制度。 每年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底数进行核查,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利用状况,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平台。
(六)合同和台账管理(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明确了资产的经营与处置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加强对合同档案的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在服务平台系统登记录入,按照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七)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
明确了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和监督管理。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6种行为和对履职不力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责的规定。
(八)附则(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召开的程序的法律要求。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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