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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水上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阳江海事局 时间:2024-10-24 16:08 【字体: 】 浏览量:-



  为了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维护水上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政府于2024年10月22日颁布了《阳江市水上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指导和帮助相关单位及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2023年是阳江市的“水上安全治理年”,在全市范围内针对“人、船、水、港、岸”等五大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了水上安全治理行动。为巩固“水上安全治理年”成效,解决我市密集的船舶流量带来的海上交通安全风险、海上新兴业态管理不规范、海上风电产业项目安全监管不完善、涉水活动安全隐患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和参考了深圳、珠海、汕头、肇庆等其他市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我市制定了《办法》,积极探索用法来规范水上安全综合治理,防范和杜绝各类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以良法促善治、保发展,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为阳江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1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1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15.《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6.《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17.《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8.《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19.《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二)参考依据和文件材料

  1.《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5.《肇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6.《云浮市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7.《肇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8.《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9.《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0.《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

  11.《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

  1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广东海事局 广东海警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农农〔2023〕201号)

  13.《广东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 中共广东省委平安广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整治“三无”船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打私〔2020〕11号)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

  15.《海上风电场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海通航〔2022〕40号)

  16.《阳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阳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阳机编发〔2022〕9号)

  17.《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无”船舶非法载客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阳安办〔2023〕50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船舶安全管理、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水上规划安全和政府、部门、村(居、渔)民委员会职责。

  (二)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一是明确了船舶正常使用的前置条件和安全要求;二是规定了镇(街)船舶的安全管理和航行、作业要求;三是规定了船舶、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四是规定了对无牌、无证船舶的联合治理。

  (三)第三章“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一是规定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活动许可;二是规定了对海上风电建设、海洋牧场、采砂活动、桥梁建设及消除隐患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一是规定了针对渡口、港口、桥梁、航道及锚地、船厂水域、水上旅游活动及设置警示标志的管理,强化和落实相关经营生产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以保障通航安全;二是明确了港口、渡口章程的制定,以达到有序管理;三是对水上通信畅通作出规定;四是对有关人员应对气象灾害的职责作出规定。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解释了相关用语的含义并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办法》的主要亮点

  《办法》是我市着力打造蓝色海洋名片的创新举措,填补了我市水上安全管理的立法空白。 

  (一)立足阳江实际,解决阳江问题。《办法》的立法过程中通过广泛的调研,以问题为导向,梳理和总结阳江市在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立足阳江实际,寻找应对之策。《办法》并非对上位法的简单重复和细化,而是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涉水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深入座谈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足于阳江实际问题,制定出解决阳江实际问题的具体办法。

  (二)明确部门职责,实现联管联控。水上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领域,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部门之间的联系不足、分工不明,导致执法效果受到影响。本次立法工作,注重立足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与海事、交通运输、公安、渔业、海洋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旅游等职能部门的充分沟通协调,在《办法》中明确了各部门在水上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实现水上安全的联管联控。

  (三)强化镇(街)船舶管理,筑牢安全防线。镇(街)船舶的管理是阳江市水上安全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办法》明确了镇(街)船舶的定义,并对镇(街)船舶所有人的管理责任、船舶造册管理、船舶的安全监管及无证、无牌船舶的联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四)细化上位法的要求,适应新业态发展。《办法》强化海上风电依法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减少海上风电建设、运营对海上交通环境和通航秩序的影响,有效管控海上安全风险,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加快推进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法治化、规范化进程;同时,明确海洋牧场安全管理要求,提高相关部门的海上安全管理水平、海上服务水平和海上应急救助能力,解决海上新兴业态管理不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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