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60号)精神,我市印发了本方案。
三、工作目标
科学合理划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县级财政关系。
四、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市级直接组织开展的跨区域性及影响较大的水、大气、土壤、重点海域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与综合性政策等。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研究制定组织开展的水、大气、土壤、重点海域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政策等。
(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
市级财政事权: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直接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等。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等。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海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许可、固体废物行政许可与备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民用核与辐射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性的应对气候变化事务,市级直接组织开展的合作交流等。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组织开展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级入海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民用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县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级环境信息发布,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县级组织开展的合作交流等。
(四)环境污染防治
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县域和影响较大的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市域水体污染防治,市内重点流域、跨县域水体水污染防治,跨县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事项。
县级财政事权: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等事项;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县级组织开展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等其他环境污染防治等事项。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全市性及市级直接组织开展的跨区域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研究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五、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工作水平。
(三)协同推进改革。要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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