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可持续性,提高救助精准性,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解决救助政策不平衡,待遇水平不均衡问题,我局联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阳江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阳医保通〔2024〕1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医疗救助定义、遵循总则、各部门职责、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方式与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四个原则
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统筹衔接。强化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夯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促进慈善捐赠、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在延续《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按照我市实际,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细则》分为7章共32条,包括总则、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与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细则》按照省文件要求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我市认定的以下人员:
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某一时期收入较低或者无劳动收入及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三是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关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细则》落实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资助参保对象:
一是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是经我市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
三是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三)关于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一是明确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明确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年度救助限额为12万元。
三是明确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年度救助限额为12万元。
四是明确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年度救助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达到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超过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倾斜救助,支付比例为80%,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五是明确按规定办理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市外就医救助标准按市内就医标准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关于服务管理
一是“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二是规范诊疗。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