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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5-22 09:53 【字体: 】 浏览量:-

  我市《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年9月10日,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和调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我市2014年制定的《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际要求,亟需调整和完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制定依据和参考文件 

  (一)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4.《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5.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6.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信用措施审查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信用函〔2022〕1533号)

  (二)参考文件:

  1.《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

  3.《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4.《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共七章六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决策编制程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以下八方面:

  (一)关于坚持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规定》明确了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在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公布前应当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关于决策主体范围。《规定》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市政府为直接适用主体,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参照适用主体。

  (三)关于决策事项范围。《规定》采取列举、排除、目录管理和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市政府在列举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我市实际,确定具体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关于决策启动。决策启动是源头,把决策动议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遏制草率启动决策、上马项目,减少行政和财政资源浪费。为此,《规定》在《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决策起草”的工作要求。健全了决策建议的提出主体、决策建议书内容、决策启动程序、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的具体规定。

  (五)关于决策法定程序。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环节。其中,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

  1.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一是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进行选择。二是明确向相关单位、特定群体、企业等不同对象听取意见的具体要求。三是细化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说明,规定听证会以及其他听取意见方式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开展,明确对社会公众意见处理情况进行及时反馈的要求。

  2.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一是对专家论证制度作了细化,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和要求、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对专家意见的反馈要求、专家参与决策咨询论证的工作支持和保障。二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3.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一是《规定》坚持风险可控作为决策标准,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开展风险评估。二是结合我市实际,规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强化风险评估的规范性。三是明确评估结果的运用,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4.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一是《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审查内容、审查期限。三是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处理,并将决策草案及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市政府审定。

  5.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一是《规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二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提交集体讨论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三是规定决策事项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时的相关工作规范,规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四是明确集体讨论的列席单位、决策公布、记录存档等其他内容。

  (六)关于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和实施后评估制度。一是市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二是规定了市政府和有权机关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三是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止和调整的具体情形。四是规定决策实施后评估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开展。

  (七)关于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为强化并规范决策事项的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决策相关单位职责与分工,切实做好决策事项的记录存档工作。明确决策事项全过程记录范围、档案管理、指导监督的具体职责单位。

  (八)关于法律责任。《规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及相关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市政府及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二是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及有关人员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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