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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1-19 15:3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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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当前,臭氧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大力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是控制臭氧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抓手之一。随着全市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全面淘汰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逐步淘汰,燃气锅炉的数量逐年增长,已成为我市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

因此,为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复合型大气污染,强化工业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有必要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从严控制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提升燃气锅炉污染防治水平,持续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三、主要内容

《公告》共包含三部分内容,分别为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及内容、执行要求。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执行范围。

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为阳江市全部行政区域。

2)执行时间及有效期

按照新建燃气锅炉和现有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分步执行。

202313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新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燃气锅炉20241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三)执行要求

1)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涉燃气锅炉新建项目。

2)现有燃气锅炉所属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2411日前,燃气锅炉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新制定燃气锅炉污染排放标准标准或对原标准进行修改,将按照最新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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