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模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阳江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行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广东省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行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一是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的需要。制定《清单》是完善与创新监管、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分级分类优化完善监管内容、方式、频次、规则和标准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给予轻微违法法的农业行业经营主体改正机会,为农业行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环境,从而激活农业行业经营主体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动力。
二是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需要。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罚,以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清单》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三是顺应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清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规范水平,
二、清单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涉及农业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8、《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0 号)
(三)有关上级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三、清单主要内容
《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进一步规范了我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符合行政执法实际。
清单主要内容是梳理了涉及我市种植业、畜牧业、农药防疫等行业管理领域的7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免处罚情形,包括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及配套监管措施等。
《免处罚清单》涉及7项事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事项,“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事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事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事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仅限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事项,“侵占、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事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事项,均适用情形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且主动及时改正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依法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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