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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2-16 16:07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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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在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背景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三、减免责清单(第一批)“三张单”

  (一)免处罚清单(7项)

  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即法定免处罚,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则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即酌定免处罚,主要为当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则不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清单(1项)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至少符合两种以上法定情形。

  (三)从轻处罚清单(2项)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对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符合一种法定情形。

  四、配套监管措施

  我市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规范开展对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列入《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管理的事项,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让行政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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