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及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文件要求,结合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企业住所登记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模式,亟需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继续推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及“住改商”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政策,进一步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度,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制定的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第二章明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三章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具体规定;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
(一)允许市场主体“住改商”
允许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用作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和影响其他业主、市民正常生活环境、公共管理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住改商”实施承诺制
市场主体通过提交《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无需另行提交“住改商”证明。
(三)允许市场主体“一照多址”
在本市范围内,允许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前置审批的,如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经营场所,可以参照执行。
(四)允许市场主体“一址多照”
可以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五)实施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
除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自主填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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