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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阳江市政府网站 时间:2022-09-08 16:42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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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阳府办〔2017〕12号)(下称《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自2017年4月12日印发以来,对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起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异议)处理工作,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度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目录的通知(阳府办函〔2022〕5号)要求,《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已列入阳江市2022年度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目录。

  为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的工作实践,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有违背上述规定的相关条款将进行相应修改完善。通过修订实施《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以使招标投标当事人处理投诉(异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投诉人(异议人)投诉(异议)时限、投诉(异议)程序、投诉内容和投诉主张等行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办理投诉(异议)事项,依法公正处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诉求,符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对如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二十四条、三十一条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完善。即对“《招标投标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表述进行完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三)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异议人或投诉人”中的有关自然人的要求进行完善,将“本款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所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修改为“本款所称自然人是指所提出异议或投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

  (四)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有关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时限进行完善,即明确异议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各阶段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限。

  (五)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关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的投诉的时限进行完善,即明确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各阶段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的时限。

  (六)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投诉人”中的有关署名人员的附件资料要求进行完善。对投诉人为法人的,增加“授权代表签字”及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投诉人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删除了要求其“提供所在单位工作的社保证明”的内容。

  (七)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不予受理投诉中有关投诉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对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增加“授权代表签字”的内容;

  (八)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特别重大工程项目的投诉受理进行完善,将原“由受理行政监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会议研究处理”修改为“由受理行政监督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九)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专业性或技术性问题处理方式进行完善。鉴于目前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没有设置“资深专家”组别,考虑上位法对处理投诉问题的评审也没有规定必须由“资深专家”负责,同时也没对“资深专家”类别的划分作统一规定。删除“组织专家评审时,优先抽取专家库中的资深专家”的内容。

  (十)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投诉救济渠道进行完善。根据粤府函〔2021〕99号文“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有关规定,将本条修改为“对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被投诉人(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完善。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8年1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将“招标人可以依法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修改为“对上述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或者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十二)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

  将本条修改为“……且违法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十三)对《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起始日期进行完善。为便于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机构和群众知晓,将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30日以上,有关内容修改为“本实施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十四)为进一步完善简称,将《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中的“本办法”统一修改为“本实施办法”。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申超俊

  联系电话:0662-3428832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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