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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自然资源领域提升营商环境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9-06 10:3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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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改善我市投资和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阳江市提升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阳府〔2018〕61号)相关举措进一步更新完善,制定了本政策措施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八)《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

(十)《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十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

(十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十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十四)《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十五)《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十六)《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十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

(十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十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

(二十)《广东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粤府办〔2019〕13号);

(二十一)《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8号);

(二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一窗受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70号);

(二十三)《广东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系统推广方案》(粤自然资函〔2020〕432号);

(二十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法院服务”系统对接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1〕369号);

(二十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系统推广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432号);

(二十六)《广东省“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引(试行)》(粤建房〔2021〕86号);

(二十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2号);

(二十八)《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提升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阳府〔2018〕61号);

(二十九)《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普通砂石土类采矿权审批登记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阳府函〔2021〕614号);

(三十)借鉴《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中府规字〔2019〕13号)做法。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措施共五个部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起草,并在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审批权限委托范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特定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海域使用权等审批权限委托属地政府(管委会)实施。

(二)优化用地供应方式

积极推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赁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用地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企业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成本价格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可按规定进行预售、现售、租赁和分割转让。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相邻多宗国有工业用地可统一规划布局,集中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以及《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8号)等文件规定,细化工业用地的供应、规划等标准。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为盘活我市历史闲置土地,参照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经验,如认定是非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则待其闲置原因消除后再办理延期开发手续,签订补充合同;如认定是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缴交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价款<划拨价款>的20%,或核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时点土地市场评估价的20%,按孰高原则确定),并与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竣工时间顺延。同时,在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问题上均制定了创新政策。

(四)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

与不动产登记关联的业务实行并联办理,一次申请内部流转审批。线上线下办理业务查询。推行“交房即交证”,在交房现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实行“不动产登记+仲裁”联动服务新模式。完善未登记宗地上商品房转移登记、土地多次转移登记、扩建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登记业务实行扁平化管理“一窗通办”,双休日可预约办理业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但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须优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直接按抵押变更登记方式办理。      

允许有合法土地权属手续,但地上建筑物(部分或全部)未办理规划、报建、房产登记手续的,经抵押双方书面同意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未办理规划、报建、房产登记手续部分不列入抵押范围。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土地闲置认定不作为前置环节。对原土地权属单位以未登记的宗地,与建设单位合作开发建设且已销售并领取房产证的商品房,以该幢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落宗,土地权利人为该商品楼全体业主。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办理转移登记时须按分摊土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妥善处理土地多次转移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对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私人自建房屋因改建、扩建,造成建筑面积与原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不一致,且无法补办规划报建手续的,按照原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登记,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登记。                           

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划拨供地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收取土地划拨费用。海域使用权人凭经批准的划拨供地方案等相关材料申请换证。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宗地出让手续。在围填海项目验收合格后,海域使用权人持相关材料,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

(五)附则部分

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内容与此前我市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阳江市提升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阳府〔2018〕61号)同时废止。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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