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市《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试行办法》(阳科通〔2018〕7号)有效期已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和科技创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量增质升,带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三、申报对象
在阳江地区注册,经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补助标准
(一)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16年以来曾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新引进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补助资金发放条件
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用工行为,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已完成整改。
六、拨付程序
(一)资金预算。市科技局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情况,做好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制定补助方案。由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拟定补助方案。
(三)补助方案公示。市科技局将补助方案在阳江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四)资金下达。市科技局根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助名单、金额等材料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的申请及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七、修订前后的主要区别
(一)调整补助对象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不作为补助对象;
2.增加新引进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补助对象。
(二)调整补助标准
对原《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试行办法》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减少对原办法中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补助,由10万元调整为5万元;增加对新引进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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