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 English |

《阳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阳江市民政局 时间:2022-06-22 15:32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阳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阳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阳府〔2020〕5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2015年11月我市出台《阳江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阳府〔2015〕66号),建立“救急难、托底线、广覆盖”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2016-2018年共为超过1.40万户次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资金3021.6万元,户均救助水平超过2146.32元;2019-2021年共为超过3.60万人次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资金3996.39万元,人均救助水平超过1108.87元,有效纾解了临时遇困群众的燃眉之急。近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层面均新出台了多个相关政策文件,原有条文有部分不适应的地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同时也总结疫情防控期间的经验做法,更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困难类型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3.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和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三、关于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

  (一)申请受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及书面授权查询核对材料;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及证明申请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出申请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人身份。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材料。因教育、医疗等支出型困难还需提供已接受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和伤害等情况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它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适合一般程序。包括审核调查、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环节。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相较于其他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临时救助程序上有所简化,方式更为灵活,缩短了办理时限,特别是紧急程序实行先行救助,即“先实施救助,后审核审批”,确保在第一时间为对象提供迫切需要的救助。

  四、关于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有三种: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方式。同时明确采取各种方式具体适用的条件,并要求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当年度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临时救助金额=家庭人数×我市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月数。

  其中,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包括三种类型:1.教育支出救助,是指经教育部门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每学生每学年按照不超过我市当年度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临时救助。2.医疗支出救助,是指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前12个月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和医疗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我市当年度8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其他支出型救助,是指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我市当年度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是指根据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个人或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超过我市当年度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情形较重或特别严重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个人救助对象最高不超过我市当年度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救助对象最高不超过我市当年度8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此外,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我市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