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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解读
来源:阳江市司法局 时间:2022-06-13 17:33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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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制定了《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八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12月15日市政府印发了《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办法》(阳府办〔2016〕30号),2017年12月29日印发了《阳江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规章程序规定》(阳府〔2017〕90号),两份文的出台明确了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和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对提高我市政府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2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制定规章过程中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规章的制定过程须开展论证咨询程序等方面的要求。2020年6月2日,省政府修订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0〕12号),对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听取意见等程序要求作出了修改。

  随着国家、省有关行政立法规章制度的不断修改完善,且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职能调整,原阳府办〔2016〕30号文和阳府〔2017〕90号文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且两份文关于起草程序的内容存在重复,亟需调整和完善。同时,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是阳江市2022年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要点之一,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是《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阳府〔2022〕8号)的要求,且修订《阳江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规章程序规定》已列入我市2022年度市政府发文计划。因此,我市有必要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政府立法制度修订的情况,参照中山、惠州、肇庆、汕尾等省内兄弟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将阳府办〔2016〕30号文和阳府〔2017〕90号文整合修改制定《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完善我市行政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相关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制定依据和参考文件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4.《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5.《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

  6.《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8.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市监

  〔2022〕4号))。

  (二)参考文件

  1.《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2.《惠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3.《肇庆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4.《汕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共七章58条,对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与清理及立法档案管理等有关程序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阳府办〔2016〕30号文和阳府〔2017〕90号文整合修改制定为《规定》,细化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立法方面指导协调和审查把关等方面职能。结合2019年市级政府机构改革将市司法局和市法制局职能整合重组新司法局的实际情况,将原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的统筹协调立法相关职责调整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并按规定细化了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指导和协调行政立法相关工作职责。

  (二)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七条),总则。在阳府办〔2016〕30号文的基础上,第二条新确定了适用范围,明确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与清理及立法档案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五条进一步完善立法原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将党领导立法的工作精神在立法原则中予以明确,如明确“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第七条增加了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所需经费也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条)立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在阳府办〔2016〕30号文的基础上,按照我市工作实际对“立项”章节进行了修改,将市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制定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立项程序一并予以规定。如第九条补充规定了征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包括拟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同时规定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阳江日报等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公开征集工作;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优先立项、不予立项的情形进一步梳理、整合;第十五条要求立法计划中应列出提请审议项目,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预备项目;第十七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草案报市委同意的程序等。

  (四)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起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将阳府办〔2016〕30号文第三章起草和阳府〔2017〕90号文整合修改为本章内容,并根据上级文件新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流程。一是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对起草单位征求意见的程序(包括广泛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立法评估等)进一步细化,补充要求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对本单位立法起草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并审核相关文件,同时规定如将起草工作委托给第三方,起草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起草,并对受委托方的起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二是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如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专题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在立法制度上落实了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要求;三是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新要求,增加第三十三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

  (五)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审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在阳府办〔2016〕30号文的基础上,细化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程序,进一步梳理完善对送审材料的要求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或者书面退回起草单位的情形,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工作流程、审查内容及审查过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方式,特别增加了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组织协助相关审查工作,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     

  (六)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决定、公布与备案。在阳府办〔2016〕30号文的基础上,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及政府规章公布与备案的工作内容进一步细化。特别规定了政府规章出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如属重大决策应当执行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

  (七)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解释、评估与清理。在阳府办〔2016〕30号文的基础上,加强我市政府规章发布实施后的监督管理,完善了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清理制度。增加规定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的至少评估一次,按规定评估后认为应当修改、废止的,由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按有关立法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同时建立立法档案管理制度。

  (八)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附则。规定了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要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立法技术规范,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时间,同时废止了阳府办〔2016〕30号文和阳府〔2017〕9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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