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我市2022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21年的基础上提高3.5%,即841元/人月,确定我市202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21年的基础上提高7%,即616元/人月。
同时,按照2022年我省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53元/人月、300元/人月的目标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我市2022年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在2021年的基础上提高3.5%,即城镇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66元/人月,确定我市2022年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在2021年的基础上提高7%,即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320元/人月。各县(市、区)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必须自2022年1月起施行,并对补差未达标的月份按发布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低保救助资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以“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为依据,确定2022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1346元/人月、986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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