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 English |

《阳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阳江市司法局 时间:2022-04-15 16:26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出台了《阳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持续推进“减证便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概念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步骤和流程

  (一)公布事项清单

  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并公布的在全国、全省范围内适用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机关明确本部门实施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同步将公布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县(市、区)级行政机关参照市级行政机关的做法公布本单位实施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同步将公布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我市通过本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市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明确适用情形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要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办事流程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由实施单位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附后)。书面告知的内容要包括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的效力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要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信息核查

  要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应当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据办理该行政事项的年受理量、获得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政易、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各行政机关要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现阶段相关数据不完整或者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可建立部门间协查机制,商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风险防范

  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