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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03-01 16:4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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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我市拟出台《阳江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管理规定》的修订文件的背景

  我市2009年7月30日出台了《阳江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起到重要作用。

  广东省司法厅于2021年6月15日发出关于请对《阳江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查建议,审查相关条款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经研究,我市认为(阳府〔2009〕63号)文第十三条规定新建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将项目用地连同特许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由竞得者进行建设经营,在合法性上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因此,我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阳江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二条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适用本规定。”

  (二)第三、第四、第五条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四条规定,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七条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十二条修改为:“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等级和数量。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与有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违反本条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第八条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8〕10号)第一点“将原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行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入”的规定,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检查和监管。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五)第十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第二、第三点,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六)第十三条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将项目用地进行公开拍卖,由竞得者依法进行建设经营。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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