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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阳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解读
来源: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21-04-01 16:1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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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等规定,2019年10月14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阳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阳府〔2019〕50号)。因机构改革部分机关单位职能发生了变动,故对涉及职能变动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发布了《阳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现就该文件作出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背景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意见》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2018年9月27日,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要求市残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及有关单位参照省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我市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政策依据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二十九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规定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总体目标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二)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共两条。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为其办理转介手续。2.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

  (三)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共两条。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包括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规定手术救助标准为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一次性补助15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一次性补助16000元,辅助器具适配救助标准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粤残联〔2018〕6号)规定执行,康复训练救助公办机构(公益一类)12000元/人年、民办(含公益二、三类)20000元/人年。

  (四)第四章康复救助工作流程共两条。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流程:1.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具体结算方式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算周期为“每月一审核、每学期一结算”。2.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五)第五章经费保障共两条。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中央、省财政补助,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

  (六)第六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共十条。规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定义、基本要求、认定及日常管理。

  (七)第七章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共三条。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人员需持证上岗并加强培训。

  (八)第八章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共一条。规定残联、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在康复救助工作的职责。

  (九)第九章附则共三条。规定本《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和解释主体。

  三、修改的内容

  (一)第三条。删除原阳府〔2019〕50号文件第三条中的“到2020年”。

  (二)第二十六条。

  1.将原阳府〔2019〕50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残联和民政、扶贫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修改为“(三)公安部门应配合残联和民政、扶贫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2.将原阳府〔2019〕50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修改为该条第(四)项“(四)消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第(五)项“(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审批工作”。原序号“(四)至(十二)”依次修改为“(六)至(十四)”

  (三)第二十六条第(八)项。将原阳府〔2019〕50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第(八)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四)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上述条文的修改,对应增加“消防、住房城乡建设”两职能部门。同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五)第二十九条。在“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后面增加“《阳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阳府〔2019〕50号)同时废止”。另,删除“在有效期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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