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印发了《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阳府〔2015〕48号),该规定有效期为五年,今年8月将到有效期限。为确保阳江核电厂核反应堆安全运行,加强核电限制区管控的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对2015年印发的《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一、修订背景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深化机构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 2018年我市公布党和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涉及有相关机构名称已变更。为加强核电限制区管控的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确保阳江核电厂6台百万千瓦核反应堆的安全运行,适时对《规定》进行修订,以保证《规定》条文准确性。
二、修订依据
2019年我市完成了机构改革,《规定》涉及有相关机构名称已变更。根据阳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涉及机构改革的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司函〔2019〕123号)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
三、修订过程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修订了《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阳东区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并于6月15日至6月26日通过阳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印发实施。
四、修订内容
(一)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二十四条条款。因政府机构改革,相关政府机构职能和名称均有变化,本次对《规定》修订内容只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名称调整,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 《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中“环境保护部门”修订为“市生态环境部门”;
2. 《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市政府应急办、环保、国土、住建、发改、农业、林业、经信、人社、税务、工商、公安、海事、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和核电厂所在地的县、镇政府”修订为“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发改、应急管理、农业、林业、工信、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海事等部门和核电厂所在地的区、镇政府”。
《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设立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目的、范围和意义,提出核电厂履行保护环境和应急处置要求,提出市政府应制订限制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了限制区内禁止和鼓励发展行业以及《规定》实施的保障措施。
(二)目的意义
保护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周围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地发展。
(三)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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