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 English |

阳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解读
来源: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1-03-22 16:44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一、修订背景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于2016年9月进行了修订,近几年来,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取得了较大的成效。随着新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实施和我市招标投标工作改革的推进,《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招投标工作发展需要,亟需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作进一步改革,以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改革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选择方式,允许招标人自主选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依法设立且符合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统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规定选择市外的交易平台时所选择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遵守我市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二是调整招标规模标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新修订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我市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类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提高到400万元,服务类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提高到100万元。

   三是改革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四是设立成本警示价(投标报价下限)。施工类招标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桥梁工程的成本警示价按招标控制价下浮15%设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含市政桥梁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成本警示价按招标控制价下浮18%设置;土石方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成本警示价按招标控制价下浮25%设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的成本警示价按照工程收费基准价(招标控制价)下浮40%设置。

   五是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为招标人的正式员工。

   为了使上述改革及其成果更好地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为招投标市场各方提供法规依据,亟需对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以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规范和细化管理,以利于对招标投标市场各方行为的规范管理。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规定》原共有五十五条,现已对部分条款进行了重大修订,《管理规定》新修订后为六章共五十二条。其主要内容分别简述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有七条。第一条明确本《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于本《管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第三条明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四条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依法设立且符合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规定选择市外的交易平台时所选择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遵守我市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第六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必须招标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也不得要求指定承包人;第七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应当遵守电子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二)第二章招标和投标共有二十二条。第八条明确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九条明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第十条明确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第十一条规定招标范围、规模、方式有变更的应报原部门审批、核准,以及单独核准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的条件要求;第十二条明确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标;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承揽任务;第十四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五条明确招标项目招标备案的要求;第十六条明确招标人应使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第十七条明确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第十九条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设置及其有关要求;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定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及成本警示价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明确施工招标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第二十三条禁止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四条明确招标人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五条明确投标人质疑的截止时间及招标人收到疑问后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禁止有利害关系人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第二十七对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条明确联合体投标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三)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有十六条。第三十条明确招标项目开标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第三十一条明确开标时投标文件的废标条件;第三十二条明确资格后审委员会的组成要求;第三十三条明确资格审查及评审结果达不到规定投标人的处理要求;第三十四条明确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第三十五条明确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条件;第三十六条明确评标过程中更换评标专家的要求及评标工作的保密要求;第三十七条明确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及对其评审结果的要求;第三十八条明确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及产生异议的处理和中标结果的发出;第三十九条明确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处理的情形;第四十条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第四十二条明确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缴交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中标人应按合同履行任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其人员变更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的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应逐步建立企业和人员诚信库,为投标人投标提供诚信评价依据。

   (四)第四章投诉与处理共有两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投诉的时间及其投诉身份;第四十七条明确不同行政监督部门就同一投诉处理的先后顺序及投诉书处理的时限。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有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行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第四十九条明确相关部门不得为规避招标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条规定对工作人员违规的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明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共有一条。第五十二条明确本《管理规定》施行日期。

   三、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申超俊

   联系电话:0662-3428832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