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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1-06 16:2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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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从《条例》的名称可以看出,《条例》适用于娱乐场所。
那么,什么是娱乐场所呢?《条例》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构成娱乐场所需要三个要素:一是,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据此,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不是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二是,它是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据此,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本《条例》不调整。三是,它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据此,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也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这类场所,应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调整。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另一类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需要特别说明,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网吧等场所,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但宾馆、饭店中对外营业的歌舞、游艺场所仍由本条例调整。
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中已规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点、晚于凌晨2点。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错。《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专门就这一规定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还特地到各地进行了调研,听取了部分业主和一些在娱乐场所周围居住的群众的意见,绝大多数人都赞成维持现行规定。因此,《条例》第二十八条维持了现行做法,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做出上述规定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由于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来,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限时营业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休息权利和正常生活。第三方面,凌晨2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仍然开启全部设备、滞留全部工作人员,必然导致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易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据了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对这类场所的营业时间也有同样限制。如日本《有关风俗营业等的规定以及业务的适正化等的法律》规定,风俗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12点,日本所谓风俗营业场所与《条例》调整的娱乐场所范围大体相当。我国台湾地区的《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规定,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等场所,每日凌晨3点至9点不得营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这个《条例》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娱乐场所;不适用于非娱乐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等场所。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娱乐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歌舞类的娱乐场所,不适用于游艺类的娱乐场所,当然更不适用于非娱乐场所。因此,《条例》没有涉及各种电子游艺厅、游戏厅,以及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等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的问题。同时,《条例》对电视监控设备的安装区域做了严格限定,即只能安装在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间、包房和其他地方不得安装。
其次,《条例》做出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歌舞娱乐场所是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且往来流量大,属于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的多发场所。为了预防“黄、赌、毒”等违法犯罪,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要求这类场所安装监控设施。近年来,银行、商场、城市道路和公园等公共场所普遍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效果是好的,社会反映也不错。第二,目前在歌舞场所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各类纠纷,大多因取证困难而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歌舞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也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监控措施。第三,《条例》对歌舞场所的业主规定了不少新的义务,如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等。要使这些义务落实到位,技术监控措施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多年来,娱乐场所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不少娱乐场所不同程度地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屡禁不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有关公职人员为其充当后台或保护伞。这不仅扰乱了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信力,更是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和国家法律,对党政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均有严格规范,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经商、办企业也有相应的要求。遵照有关文件的精神,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条例》第四条做出规定,禁止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禁止他们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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