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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1-12 19:0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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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完善我市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机制,完成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主要有:

  1、《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粤见义勇为〔2013〕7号);

  上述文件现行有效。

  二、基本内容

  《市办法》共分十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背景。

  (二)第二至第三条。明确见义勇为的范围。

  (三)第四条。规定申请见义勇为所需材料。

  (四)第五至第六条。明确市级见义勇为评定的流程和公示要求。

  (五)第七条。明确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主动评定见义勇为的权利。

  (六)第八条。规定各地应当制定本地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

  (七)第九条。对《办法》中的“以上”作释义。

  (八)第十条。规定《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政策解读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进一步明确本市见义勇为人员评定范围、流程、申请资料等内容,制定本市见义勇为认定机制的相关正式发文:

  (一)明确我市见义勇为人员评定范围。第二和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1、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2、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3、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表现突出或者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行为;4、协助公安等司法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5、治安联防队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6、其他应当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上述六种见义勇为行为已囊括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九条所有内容,同时吸取其他地市有关见义勇为范围表述,增加了部分内容。另外针对《省条例》中“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此条见义勇为行为表述过于广泛问题,增加了“表现突出或者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要求,进一步保证了见义勇为的质量,提高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度。

  (二)明确申请见义勇为所需材料。第五条规定,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需要提交的四项材料。该四项材料与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所需材料一致,确保在见义勇为人员出现伤残情况下及时送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

  (三)明确见义勇为流程和公示要求。第五条规定,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进行评定评定需80%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书面决定。该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的评定时间、出席人员要求和评定原则,便于从细从快开展见义勇为人员评定。

  (四)明确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主动评定见义勇为的权利。第七条规定,没有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确认。由于我市见义勇为宣传工作相对滞后,群众对见义勇为的评定认识不足,很少会主动申请见义勇为评定。为此,该规定的设立方便了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主动评定,进一步彰显法制正义,让见义勇为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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