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护理经费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我市特困人员护理的专项经费。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列入市、县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可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属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特困人员护理经费,按市、县两级财政3:7的比例分担解决;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标准三档确定: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确定后,若低于月人均1200元,则按月人均1200元的护理标准确定执行。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并报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护理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准,报县级财政部门核拨到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供养人员日常和住院照料护理开支,日常照料护理费用包括聘请护理人员工资待遇和特困供养人员日常护理必需品(如尿片、护垫等)及其他所需费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护理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和住院照料护理开支,委托个人的照料护理资金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所需的护理资金(包括日常照料的护理费、床位费和特困供养人员日常护理必需品),由镇 (街道)根据委托护理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护理经费拨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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