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局拟定了《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送审稿)》,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就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管理办法》的历史背景和必要性
由于2014年12月30日印发的《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试行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已截止,为延续我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充分发挥市级人民调解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情况,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起草了《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送审稿)》包括了十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
(一)建立健全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
(二)补贴范围、对象
(三)案件类别
(四)调解各类案件的补贴标准
(五)补贴经费来源及管理
(六)调解案件认定标准
(七)“以案定补”评审机构
(八)“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审批流程
(九)监督责任
(十)附则
三、对关键问题的解读
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完善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市级财政保障下,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虽然调解不成,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二)补贴范围、对象。在原来的补贴范围内增加了一条,第二点第四条“市级人民调解员在阳江市市直区域范围外调解的案件不列入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范围,案件补贴由案件所在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本县(市、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二点补贴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
(三)案件类别。按人民调解案件本身的规模和调解的难易程度,将案件分为三类。
(四)调解各类案件的补贴标准。增加了第五点对调解不成功案件给于适当补贴“经3次以上调解不成功的普通类案件、经5次以上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类案件,有调委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案件的3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五)补贴经费来源及管理。按照原办法规定。
(六)调解案件认定标准。制定了固定标准,取消了自由裁量空间。
(七)“以案定补”评审机构。由于机构改革后,科室职能做了相应调整,因此以案定补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评审小组职责增加了第4点“负责落实《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和“以案定补”工作的有关事项”。
(八)“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审批流程。按照原办法规定。
(九)责任追究。按照原办法规定。
(十)附则。删除第(三)项。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